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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项整治 涉及11领域

  10月20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目的是为了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黑龙江将主要对11个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据悉,《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跨机构清算业务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黑龙江省将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消息不绝于耳。在本次《实施方案》当中,整治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因此成为重中之重。《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标的,不得发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非法集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引导网络借贷平台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整治网络借贷平台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对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予以规范。对涉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从事证券活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实施方案》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风险,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严肃查处。对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对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及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对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进行查处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监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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