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无缘苏宁易购背后的电商梦:谋引进大型电商平台,已出台鼓励政策
每经记者 王晶
7月5日晚间,深圳国际(00152,HK)在港交所发布《终止潜在收购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称在与苏宁易购签订框架合同后,本集团与苏宁易购就框架协议项目下的潜在收购进行磋商讨论后,未能就商务合作条件达成最终协议,经过综合考虑决定终止进行签字收购事项,但双方将继续探索物流业务领域合作的机会。深圳国际还强调,终止进行潜在收购将不会对其现有业务或财务状况等构成任何重大影响。
今年2月28日,深圳国际曾发布公告表示,拟作价148.17亿元合计收购苏宁易购23%股份。随后,苏宁易购(002024,SZ)在深交所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引入深圳国际、鲲鹏资本战略投资。但如今,该148亿元收购苏宁易购23%股份的收购案宣告终止。
与北京有京东、杭州有淘宝和天猫、上海有拼多多,广州有唯品会相较,深圳缺乏大型综合性电商平台的短板较为突出。不过,深圳正在发力改变这一局面。日前,深圳市商务局发布《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将从加速发展大型电商平台、大力推进电商应用、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搭建成熟完善的电商支撑服务体系4个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
深圳国资退出,江苏国资接手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国际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附属企业。集团主要从事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并依托拥有的基础设施向客户提供各类物流增值服务。
而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和助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战略性基金管理平台,于2016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38亿元,实缴资本3亿元。
在深圳国资退出苏宁易购股权交易计划的同时,江苏国资联合阿里、小米、美的、海尔、TCL等组成的资本联合体最终入局苏宁易购。
7月5日晚间,苏宁易购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电器集团,西藏信托拟将所持公司16.96%股份转让给江苏新新零售创新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无控股股东,亦无实际控制人。而新新零售基金二期则由南京新兴零售发展基金、华泰资管、阿里巴巴、海尔、美的、TCL、小米等产业投资人等10名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
其中,南京新兴零售发展基金由江苏省与南京市国资委共同参与成立。这也意味着,最终入股苏宁易购的是其家乡的江苏省国资,以及多家曾有业务往来和投资交易的企业。
在深圳国资的入股计划终止前,苏宁易购正遭遇资金流动性困局。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对此表示,苏宁的问题,本质上是流动性问题,其中有很复杂的原因,但是主要与其经营战略、业务广有较大的关系。引入战投,本质上就是要解决流动性问题,以此为重新定位业务战略争取窗口时间。
截至7月6日收盘,深圳国际报收10.82港元/股,上涨1.5%;苏宁易购复牌涨停,报收于6.15元/股。
深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与北京有京东、杭州有淘宝和天猫、上海有拼多多,广州有唯品会相较,深圳缺乏大型电商平台短板较为突出。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深圳的环境更加开放,更加均衡市场化,对企业的发展一视同仁,企业呈现百花齐放的格局。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在业存续电商相关企业达到55.33万家,居全国第一。除此之外,曹磊还指出,深圳的地域优势决定它的电商会主要集中在跨境电商领域。
为了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日前,深圳市商务局发布《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符合资质的电商企业进行资助扶持,以期推动深圳电商跨越式发展。
在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商平台方面,深圳将对电商平台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在贡献奖励方面,细则对深圳电商平台企业或通过其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在深注册的集团内企业,纳入深圳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
在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商平台方面,被深圳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包括新建、迁入、升级等)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在加速建设一批电商产业集聚园区方面,深圳将择优扶持。对于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设立示范奖励,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对各区符合标准的、市场化运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全市每年最多资助5个。投资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
该《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