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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现代支付与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

近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在新形势下我国新兴支付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辐射范围和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支付市场本身,对我国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战略实施以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

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将市场原则、现实情况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给予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您可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蔡洪波:此次《办法》的出台融合了监管的意志、市场的诉求、消费者的意愿还有专家学者、社会公知和行业组织的智慧,努力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最佳交集”,体现了我国支付清算行业治理中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多方协调、信息透明、民主集中的鲜明特色。应该说,《办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办法》定位明确,直指核心和痛点,贴合监管思路和要求,符合发展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贯彻科学管理的要求,强调创新和包容,既坚持监管部门对我国支付清算市场治理和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也注重保护市场创新活力和发展冲劲,着力通过服务供给侧的改革和规范,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支付服务,满足广大消费者的支付需求和期待。

记者:《办法》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较好地保持了用户体验,主要表现为“不额外增加成本,保持平稳过渡”。这方面也想请您谈谈相关情况。

蔡洪波:从反馈的情况看,广大消费者、特别是网民集中关注使用网络支付的便捷性问题,担心《办法》实施会给网络支付业务办理带来不便或者增加额外的成本。从《办法》的规定看,监管更具有弹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日常支付需求。而且,通过对网络支付的规范管理,广大消费者在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事后救济等方面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在开立支付账户身份核验方面,实现实名制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实名制的底线不能突破。有消费者担心支付账户实名制会让开立支付账户变得繁琐,增加额外的成本。《办法》对开立支付账户要求多渠道验证,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支付账户的身份验证,支付账户的实名制是要坚守的。为了达到实名制的效果,《办法》提供了多样化的验证渠道,比如个人缴税单、个人保单、驾驶证、手机号、贷款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公共事业缴费单等等,对这些渠道的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和比对来确定客户的“基本画像”。应该说,外部验证的渠道是比较丰富的,但难点在于支付机构的后台交叉验证的支持。因此,支付机构要在《办法》框架内通过与外部单位的合作,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提供更加便捷、多元化验证渠道的后台支持,方便消费者自由选择。同时,支付机构也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使客户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限额方面,“限额”就像交通管理中的“限速”,是常规性安全管理措施。《办法》规定的限额以及配套的多种解决方案,能够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的支付需要。

同时,《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也进行了另外的安排,大幅提升了限额,综合评定A类机构且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机构单日最高账户余额累计付款限额大幅提升到10000元,应该说能够满足大部分消费者的日常消费额度。大额支出可以通过快捷支付从银行卡账户支付,同样非常便捷。另外,为方便客户,《办法》新增了Ⅰ类支付账户,只需要一个验证渠道,其余额付款交易不超过1000元,满足消费者小额、临时性的支付需求。

记者:临近春节,很多消费者就担心,《办法》出台会不会影响微信红包的使用呢?

蔡洪波:实际上,《办法》对于微信红包等热门应用服务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微信用户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可正常收取红包,若需要对外发红包,需要进行身份核实。开通Ⅰ类支付账户,就可以方便发放累计1000元以下的红包。如果发放更大额的红包,可以进行支付账户的升级。对于微信红包来说,只要消费者配合支付机构实现多渠道的身份验证,提升支付账户等级,当前《办法》规定的限额是完全够用的。

同时,《办法》不会对转账是否收费带来影响。《办法》除禁止支付机构办理信用卡向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之外,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有关的限额是支付机构和银行自主约定,不在《办法》的规定范围。而且《办法》放宽了对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卡相互转账的限制,允许A等级的支付机构办理此类业务,消费者依然能够间接获得免费的跨行转账服务。此外,人民银行此前鼓励商业银行对一定金额内的网上转账免收手续费,相信未来消费者在不同渠道转账手续费水平整体都会有显著降低,甚至免费。

总之,《办法》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关切,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支付便利化需求。同时通过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来引导消费者选择更综合评定等级高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消费者的“投票”来督促支付机构加强安全管理,改进服务,推动整个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记者:我们还注意到,《办法》还首次引入了支付机构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的管理思路。这应该说也是一大新意。

蔡洪波:是的。《办法》为支付机构提供了差异化的创新支撑,通过分类管理、正向激励来提高便捷支付、安全支付和惠民支付的水平。

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支付清算协会多次组织支付机构征求意见,从反馈的意见来看,支付机构主要担忧《办法》对其业务创新限制太多,影响到用户体验和业务竞争力,不利于机构的市场拓展,削弱网络支付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在互联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首次引入了支付机构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的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支付机构发展的积极性。依据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的综合评级和达到实名制的支付账户比例将支付机构分为三类,不同类别的支付机构在监管要求上有着梯度差异。如综合评定A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机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到10000元,综合评定B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机构是7500元,而综合评定为C类或实名制落实未达标的支付机构则严格执行5000元的交易限额措施,比如综合评定A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机构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其他机构则不允许等等,这些依据分类管理实施的差异化管理措施,对网络支付市场的发展格局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综合评定等级高的支付机构的创新不受影响,反而得到强化。综合评定等级高的支付机构将会获得政策支持,市场创新的优势和业务拓展的潜力将更加巨大。同时,分类管理措施可以防止“一刀切”,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分类管理、差异化监管的实施,客观上会形成“好的更好、坏的更坏”的马太效应,有利于市场格局优化。

记者: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命题。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规模庞大、业态丰富、创新活跃,与互联网生态和百姓日常生活融合紧密,创新规范和风险管理的难度非常大,对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来说面临着多重挑战。在监管方面,《办法》体现出哪些思路?

蔡洪波:《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维护者的职能,通过规范管理和推动创新来促进市场的均衡有序发展。

《办法》聚焦于对支付账户的管理,构成了金融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支付账户数量庞大,已经成为银行账户之外的重要账户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支付账户互联网基因的特点,这类支付账户的实名制程度不高。因此,数量如此庞大的支付账户就形成了实名制的“洼地”,直接影响客户权益的保护、金融体系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社会化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监管部门推进支付账户实名制是坚定不移的。《办法》采取多种实质性的监管措施大力推进支付账户实名制的落实,特别是通过对账户分类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实名制执行更具刚性和操作性,将极大地缩短支付账户实名制的落实周期。

《办法》聚焦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强化对支付机构备付金的安全管理。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支付账户最大的特点就是沉淀大量资金,形成支付机构备付金。截至目前,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而且依然高速增长。对于支付账户监管,其中一个重要的指向就是支付账户沉淀的备付资金,在不影响消费者使用体验基础上,通过对支付账户的功能规范,减少资金在支付账户的沉淀,控制备付金总体规模过度膨胀形成系统性风险的源头隐患。

《办法》聚焦于全业务链的风险管理,提升业务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完善网络安全和金融稳定机制。《办法》首次对整个网络支付的业务流程和核心环节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

《办法》的实施,能够促进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通过网络支付的安全管理能够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降低网络欺诈率,为网络安全和金融稳定提供基础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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