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公开谴责高盛在一项涉及永亨银行的收购案中,在担任永亨银行财务顾问时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并购守则》,刊发了永亨银行研报及交易了其股票。同时,这也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公开谴责美国大型投行在提供咨询服务时违规。
香港证监会2月2日表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在新加坡华侨银行收购永亨银行过程中,高盛在担任永亨银行财务顾问同时,交易了111宗永亨银行的证券但没有做所需披露,其中26宗证券交易未按规定事先取得同意。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指出,在新加披华侨银行收购永亨银行期间,高盛作为此次交易中永亨银行的财务顾问,仍刊发永亨银行研报一事,也不符合香港证监会刊发研报的限制规定。
目前,高盛并未对香港证监会的指责做出公开回应。
高盛为美国大型银行,根据香港本地《证券期货条例》,高盛是获得香港1号、4号、5号、6号、7号、9号牌的持牌机构,分别许可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期货投资咨询、投资银行、自动交易、资产管理业务,其中,高盛在2015年并购业务中亚洲排名第一,撮合交易达2510亿美元。
2013年11月8日,高盛获得永亨银行口头受雇后,为其提供并购咨询服务。但随后有媒体指出,高盛直到2014年1月,才将永亨银行股票列入内部受限名单并禁止发表有关永亨银行的研报,披露为其他客户交易永亨银行股票的情况。
此后,直至新加坡华侨银行与永亨银行的股东们开启排他性谈判当日(2014年1月6日),高盛才向香港证监会报告。
香港证监会就此认为,在新加坡华侨银行收购永亨银行过程中,高盛作为永亨银行的财务顾问完全不符合《收购守则》中有关财务顾问的规定。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并购守则》一般原则第二条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任何人如果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于当时或过往有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关连,而该等关连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则该等人将不会视作为提供独立意见的适合人选”,“如果财务顾问被视为与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两者其一的持有控制权股东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合理地可能影响其意见的客观程度,则这位财务顾问通常不会被视为独立”。从上述事件中,香港证监会表态,“高盛就香港的收购交易实施的合规政策与程序存在重大不足。”
虽然,香港证监会谴责高盛违规,然而高盛的窘境目前并未波及到新加坡华侨银行收购永亨银行的进展。
2月3日,新加坡华侨银行、永亨银行联合发布的公告显示双方合并顺利。公告显示,华侨银行(中国)正筹备吸收合并永亨银行(中国),并以华侨银行(中国)为合并后存续主体筹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在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合并期间,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照常进行。
永亨银行内部人士则透露,华侨银行与永亨银行正在对接系统,由于内部系统构架复杂预计还需要一段时间调试,在双方合并后,华侨银行将主要服务企业客户,永亨银行将主要负责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