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8日表示,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到5月8日为止。
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解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
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
五是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明确了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六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张晓军表示,除了主要的六项修改内容外,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张晓军指出,此次《办法》通过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更为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证监会:对两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两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1宗是内幕交易案,1宗是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操纵案。
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为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对上海永邦的上述行为,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越峰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实业”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过5%,为5.05%,此后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上海永邦均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监会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有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力方没有盈利,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因业绩亏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刘如宝、邵东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如宝控制使用5个账户交易“中钢吉炭”255万股,盈利约146万元;邵东平控制使用3个账户交易“中钢吉炭”股票,盈利约40万元。两人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刘如宝、邵东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上述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该案罚没款总计约5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