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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双轨制:延迟退休和提前退休?

  近日,湖南多地推行干部提前离岗政策引发社会关注。在待遇不降反升的条件下,湖南大量晋升无望的干部纷纷选择了提前退休。政策推出的背景是机构改革、给年轻干部让位等原因鼓励老干部提前离岗,而据媒体报道无独有偶的是,这样的政策在全国多个省份均有不同形式的出现。

  与提前退休政策所对应的是延迟退休。政府部门已明确将采取分步走的方法推进延迟退休,以缓解社保压力,和适应人均寿命的延长。不论怎么想,一边大喊要延迟退休,一边又采取政策鼓励提前退休是矛盾的事。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并不矛盾,因为两者的客体不一样:推广延迟退休的是全民,鼓励提前退休的是官员。

  提前退休的新闻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不仅群众情绪激烈的反对,新华社等官媒也看不下去了,站出来在肯定湖南地方政府出发点是好的同时,批评其所作所为未经科学思考,有不妥之处。这是自然,在延迟退休讨论的时候,反对者所列举的种种理由,如今被当初的支持者拿来权利自肥,无疑是让人无法接受的。一边让别人延迟退休,自己却早早回家赋闲的双轨制做法也难以获得舆论的支持。

  对于这场提前退休引发的风波,笔者认为并不是偶然的。应当认识到,我们目前虽然正在一一化解双轨制,但是双轨制形成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因素并没有完全消失。所以我们才经常性看到政府雇员和群众之间在某些制度和福利上出现了类双轨制的情况,比如2天半休假,以及一些政府部门的轮休等等。

  之所以会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在中国当前的改革模式下,政府成为了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大部分社会的变化几乎都是因为政府的推动而形成的,相反社会已经出现的重大变化,哪怕已经成为了既定事实,如果官方不认可也无法被肯定进而获得发展的空间,电动自行车就是最好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要推动某项社会福利的时候,政府部门和与之关联比较密切事业单位就成为了首先的体验者。在社会推进缓慢的情况下,客观上形成了如同福利双轨制的局面。

  另一方面是政府具有自己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这也是当前最大的问题所在。按照正常的法律体系,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不得违宪,而后制定出的其他规则条文和政策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内部规章则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等各类更高级的法规。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一是政府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往往会给自己留后门,比如政府在规定禁止集资建房的同时却允许国家部委有此权力。二是一些地方政府把内部规章理解部门私有化了,将其当做了部门内部的事,没有把它看成是需要经过人大批准授权的事,更不会考虑是否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所以一项项和公开推广的政策不同,甚至违背中央精神的做法才会出现。

  因此,面对一边鼓励群众延迟退休,一边自己提前退休的情况,我们最应做的是明确政府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边界,要求其不得违背法律和更大范围的政策方向。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政府不断通过内部规章,导致与社会管理脱节的双轨制再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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