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官微发布消息称,近日对15家证券公司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运作共性问题进行了书面通报,对2家证券公司采取了责令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对3家证券公司采取了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检查15家券商:都有问题
中证协表示,本次自律监察行为是针对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中证协主导开展的2015年度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检查,及中证协参与中国证监会主导的2015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年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
据中证协披露,两次共计检查15家证券公司,发现15家证券公司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在业务资质、与自然人签订协议、材料数据报送、主协议备案、展业规范性、内部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场外衍生品业务包括场外期权、远期、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去年年底,证监会曾对证券公司将收益互换业务演变为配资行为进行打击,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所谓互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变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交换,包括固定利率和股票收益互换、股票收益和固定利率互换、股票收益和股票收益互换三种类型。
而当时监管层给出的五项禁令包括:不得新开展此类业务;未完全了结的业务,不得展期;对于已签约客户授信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余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使用卖出股票后恢复的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通过更换标的形式进行买入等。
中证协曾有规定
2015年11月2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指出,出于对市场整体风险的考虑,为规范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有关自律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不过,其他满足客户风险管理等合理需求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仍可正常开展。
在去年11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在近几年的创新发展中,为适应客户风险管理的需求,证券公司探索开展了场外衍生品业务。但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利用收益互换业务向客户融资买卖证券,实际演变为一种配资行为,偏离了衍生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本原。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买入证券的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1月24日,中证协公布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时曾对中信证券“点名批评”,称中信证券自2015年4月至9月报送的场外衍生品月报数据出现重大误差,造成其间该司各月互换业务新增规模及终止规模同时虚增(累计虚增额达10633.63亿元),但未对每月存量规模造成影响。中信证券对此回应称,因系统升级造成对外报送个别信息的错误,并进一步表示,公司互换业务的规模不超过400亿元。
目前尚不清楚中证协通报的前述处理措施,是否与部分证券公司利用收益互换业务向客户融资买卖证券,实际演变为配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