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下发了《江苏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布置了一项“作业”。
《通知》要求,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多位市场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本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是此次自查整改的重头戏。在合规合法排查中,由于牌照、资质等红线的刚性限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架构或需要重塑。
机构“坦然”应对整改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不少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了业务交叉、跨界套利的苗头,这一次监管之手就伸向了这一交叉领域。
从排查范围看,此次江苏证监局出手,涉及其管辖的各类金融机构。《通知》显示,此次需要自查的机构包括辖区内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代销机构、证券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期货分公司和子公司、证券期货营业部。
上海一位券商人士表示,虽然此次排查仅限于江苏监管局辖区,但由于江苏在长三角乃至全国的金融市场中占比都不容小觑,全国各类金融机构在江苏省不同程度都有布局,而金融机构之间又存在联动,他判断此次机构自查整改隐含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
记者发现,江苏证监局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排查也各有侧重。其中,证券公司对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审查工作、场外违规配资的自查,基金公司则围绕互联网销售基金、期货公司则主要是与P2P平台之间的业务关系梳理等,这些涉及传统证券期货的互联网化均是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
上述券商认为,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而合规合法就是风控的重要指标,因此本次整改排查中,机构的整体所承受的压力和冲击有限。
某公募基金的电商业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尚处在探索阶段,在公司的业务权重、营收贡献、成本支出中占比不高,即便遭遇监管“急刹车”,也能在可控范围内消化解决,不会动摇传统金融机构的主体业务。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在中国金融体系内,传统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政策措施更为严谨,应该是最为“中规中矩”的群体。金融机构自身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通常也会同步参照上级的监管导向,面对突击的自查整改能相对比较坦然。
据悉,按照《通知》的规定,各机构需要在6月24日前报送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自查整改报告以及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对于此次自查整改的实施进度及监管动向等细节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采访函,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官方答复。
期货机构成排查重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与证券公司相比,低调的期货公司在监管文件中通常被一笔带过。但在江苏证监局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期货机构被点名提醒。
江苏证监局对期货业务自查工作重点进行了清晰界定。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或者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期货公司与互联网资讯平台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诱导交易等行为均需要列入监管清单上报。
《通知》同时要求,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业务。
此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在期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放到P2P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的行为也将遭到重点打击。
无独有偶。上海证监局也在近日发布的监管整治通知中对期货机构作了重点关照。
6月8日,上海证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就五大重点整治内容展开自查。明确提出期货公司参与P2P投资或设立、参股P2P平台为非法活动;同时网上开户、基金网上销售以及跨界资产管理业务中,私募产品的线上发行、嵌套、拆分、转让收益权等活动也被列为整治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监管层认定的6项“证券期货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活动”中,有3项均与禁止期货公司从事P2P活动相关。即“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将期货公司资管产品放置P2P平台拆分销售”“期货公司参股投资或通过子公司设立平台三类行为”均成为同场外配资“并列”的非法活动。
一家期货公司高管表示,期货交易本身自带10倍的高杠杆,期货行业如果风控不到位,很容易造成风险外溢,从而使局面失控。
互金“智能投顾”界定成难题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咨询业务在《通知》中被作为重点工作单独强调。而排查的主要落点为提供互联网投顾平台的机构有义务对通过其平台开展投顾顾问服务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提供投顾平台需取得证监会许可,未经证监会许可开展此类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面对界定不清、资质缺失、牌照空白的现状,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崇“智能投顾”业务在《通知》面前显得进退两难。
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智能投顾负责人表示:“智能理财处于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之间的交叉地带,具体属于投顾还是资管尚缺乏明确界定。”不过,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持牌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执行账户投资和交易管理。“实质是融合了之前的投资顾问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这也将有助于准确定义智能投顾的未来发展。”
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肖飒认为,智能投顾本质上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虽然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计算机技术与科学技术引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但其没有改变我国法律范畴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本质,应当受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事实上,目前智能投顾业务基本没有相应监管机构进行管理。随着加入到智能投顾领域的平台增多,各家平台的业务水平悬殊较大,平台是否有智能投顾研究团队,算法和模型是否成熟等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考证。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认为,当前平台提供的服务分为“提供资产配置方案”和“直接管理用户资金”两种。提供资产配置方案的平台,为用户提供包含金融产品种类和配比在内的建议,是否购买产品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这类平台符合投资咨询机构的特征。对应的,直接管理用户资金的平台,只给出“收益率”这个结果,采用机器人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用户并不直接参与,这类平台符合资产管理机构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