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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挡住野蛮人?A股违规举牌乱象调查 个个步步惊心

  作为一种资本行为,在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框架下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本无文明与野蛮之分,但如果收购方刻意规避法律法规,甚至公然违规,则须另当别论。

  从动机看,违规举牌方不乏玩短线赚快钱的投机主义者,另有部分举牌方则显得“来者不善”——其目标直指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少举牌方增持至举牌红线后并未停止增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故意隐匿一致行动人关系,动用多个表面分散的账户分别增持,最后缔结一致行动人,构成恶性举牌,试图通过监管层的行政处罚而成功“洗白”。

  面对咄咄逼人的违规举牌方,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以持股无效为由单方面限制违规举牌方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不惜因此对簿公堂,*ST新梅西藏旅游等均属此例。由此衍生出来的问题是,违规举牌方持股有效性及股东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证?

  客观而言,众多违规举牌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为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新课题。

  违规举牌频发

  根据相关规定,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达5%时,应向监管层作出书面报告,知会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期间不得继续增持。然而在实务中,部分举牌方触发举牌红线后并未履行披露义务且继续增持,造成违规。

  如果说,仅仅是个别举牌方违规举牌或可理解,然而不断增加的违规举牌案例却明显说明,违规举牌A股市场已非个案。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粗略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上出现违规举牌的案例多达20余起,部分举牌案例还显得 “落点精准”。

  以贵糖股份为例,自然人方少瑜曾于2014年11月5日起,在短短5个交易日内增持贵糖股份至6.14%,构成违规举牌。在方少瑜大举增持期间,贵糖股份曾披露贵港市政府拟收储公司一块甘蔗试验田,预计将增加税前利润逾5000万元,而当年贵糖股份前9个月仍处于亏损状态。

  类似的情节发生在“牛散”何学忠身上,去年5月12日至29日期间,何学忠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卓翼科技至5.46%,触及5%举牌红线时亦未停止增持履行披露义务,直至6月2日才予以披露。当晚,卓翼科技即公布定增事项,何学忠举牌事件堪称精准,但随后的股灾令何学忠举牌收益折损殆尽。

  踩点违规举牌或许还算“小打小闹”,部分上市公司则因被第三方违规举牌,而演变成旷日持久的控制权之争,以*ST新梅康达尔表现最为明显。

  2013年7月起来,以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开南账户组(下称“开南账户组”)分散买入*ST新梅,彼此拒绝承认一致行动人关系,直至2014年初被监管层行政处罚后才匆忙以书面形式缔结一致行动人关系。此后,开南账户组继续增持*ST新梅,遭到*ST新梅及其原控股股东兴盛集团的抵制,*ST新梅董事会一直不认可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目前,开南账户组和兴盛集团围绕*ST新梅董事会改选持续对垒,激烈异常。

  康达尔亦是如此,公司与京基集团之间的股权之争,持续近两年之久。2014年底,自然人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账户大举买入康达尔,一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此后,京基集团以股权受让方式受让林志账户组所持康达尔全部股权。

  其间,康达尔控股股东华超投资指控京基集团所获股权为违规举牌所得,京基集团则斥责康达尔董事会非法剥夺其股东权利。在这一场收购与反收购行动中,双方数度交锋,最终对簿公堂。截至目前,京基集团合计持有康达尔31%股权,逼近华超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31.66%股权。

  荃银高科与“中植系”的股权纷争同样备受瞩目。此前,中植系成员公司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今年一季度强势买入荃银高科,持股比例一举超过荃银高科原第一大股东贾桂兰。然而,由于中植系在增持荃银高科时构成违规举牌,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虽然监管层明令禁止,然而违规举牌现象屡见不鲜,原因何在?记者从相关律师了解到,“违规成本太低”是诱发举牌方违规举牌的重要因素。

  “按照目前的规定,如果收购方触及举牌红线后拒不履行信披义务,抑或收购方故意隐瞒一致行动人身份,致其合计持股触及举牌红线,甚至完成实际控股才履行披露义务,该收购方将会被处以60万元行政罚款。”上述律师说。

  相比之下,违规举牌的收益似乎却“立竿见影”,一方面能极大地减少收购方继续增持的成本,避免反收购措施,另一方面可同时规避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诸多限制,从中获取价值不菲的举牌收益。

  康达尔等公司的担忧正是如此,林志等人若继续通过关联账户举牌康达尔,后果无非是被行政处罚60万元——在巨大的利益、较小的违规成本面前,违规举牌竟成了收购方的最佳选择。

  董事会限权

  资本市场,股权攸关。一边是外来资本违规举牌强势布局,一边是动用各种手段力拒不从。

  仍以康达尔为例,目前京基集团与华超投资两方所持康达尔股权都在30%左右,差距极小。由此直接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在股东大会审议非关联议案时,双方互投反对票,若无一方获得剩余半数以上股东支持,那么双方几乎都等于拥有一票否决权。尤其是须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的重大事项,京基集团与华超投资均可以独自控制股东大会决议结果,最终,康达尔将全面陷入混乱局面。

  面对来势汹汹的违规举牌,上市公司在实务中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紧紧抓住自己的话语权?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多数公司通过董事会直接限制违规举牌方的股东表决权。

  在今年5月底举行的股东大会上,荃银高科收购同路种业60%股权的相关议案全部遭到否决,主要反对票均来自违规举牌方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即中植系成员公司。随后,荃银高科方面提出异议,认为中新融泽一方涉嫌违规增持的3.71%不具有投票权,并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该部分股权投票权无效。若最终认定增持部分无效,投票结果将重新认定。

  往前追溯,此前猛烈增持成都路桥的达州商人李勤,因多次触发举牌红线后未及时披露且继续增持,其投票权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股东大会前被“掐点取消”。对此,成都路桥称投资者违反收购事项披露要求时,《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限制该投资者部分股东权利。

  由于违规举牌而被上市公司董事会限制表决权,李勤并非首例。2015年3月, *ST新梅召开股东大会,该公司董事会直指开南账户组有权参加会议,但无权行使表决权。同样,目前*ST新梅董事会改选在即,“开南账户组”作为持股10%以上股东,其提交的相关议案也被*ST新梅否决。与之同时进行的是,开南账户组因违规举牌已被兴盛集团起诉,后者要求法院确认开南账户组违规举牌所持股份无效。

  *ST新梅仍在等待法院的裁决,西藏旅游则等到了民事裁定书。因涉嫌违规举牌西藏旅游而被起诉的胡氏兄弟,于2015年10月被拉萨中院裁定禁止在判决生效前行使投票权及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创造出A股首份禁止股东权利案。

  由此可见,以举牌构成违规为由限制举牌方投票权,已成为上市公司抗击“野蛮人”屡试不爽的绝招。那么,上市公司董事会单方面限制股东投票权是否合理?

  记者注意到,多数上市公司实施上述方案时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收购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证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责令改正,改正前,收购方不得行使相应股份表决权。由此看来,限制举牌方的投票权显得有法可依。

  然而,业内对此仍有不同看法。以*ST新梅为例,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他并不认为兴盛集团或*ST新梅会胜诉。他举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也均属违规甚至违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量刑,但不会没收股份。

  至于法院最终如何判决,仍不得而知。但从目前来看,开南账户组对*ST新梅董事会席位志在必得。

  司法难题待解

  违规举牌持股的有效性如何界定?以*ST新梅为例,原大股东兴盛集团在王斌忠代表的开南账户组三次举牌后实施了自卫反击。

  2015年2月1日,兴盛集团将王斌忠及开南账户组等一共16个主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各被告买卖*ST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判令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ST新梅股份,所得收益1.75亿元应赔偿给*ST新梅

  此外,开南账户组2016年6月17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兴盛集团则以开南方股东资格尚需法院最终裁定等为由,拒绝认可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回溯纷争历程,*ST新梅不止一次以同样的理由否认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

  显然,法院如何判决,将成为双方股权之争的关键点。如果法院支持兴盛集团的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开南账户组必须减持*ST新梅至5%以下。

  早在2015年1月20日,宁波证监局便已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在调查中,王斌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处罚决定下达后,王斌忠立即缴纳罚款,并公开表示将认真学习《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辞任开南投资副总一职。

  不过,开南账户组与*ST新梅的纠葛显然无法依靠王斌忠受罚、辞职、交账户来化解。王斌忠的上述举动是否能洗白开南账户组的违规行为,其持股合法性是否有效,现在仍然疑窦重重。

  再看一例,康达尔股权纷争中,面对京基集团的狙击,康达尔董事会作出决议,限制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作为回应,京基集团起诉康达尔。请求撤销相关决议。

  今年6月17日,深圳福田法院判令,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有关京基集团“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等四项决议无效。康达尔不服裁决,表示将上诉,双方股权缠斗仍将继续,林志账户组或京基集团持股的合法性仍有待商榷。

  “目前司法认定举牌行为是否违规,需以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为准,当司法确认举牌交易无效,则收购方的持股行为将无效。”在恒德昆明高级合伙人王晓东看来,违规举牌的行为和所获得的股份要严格区分。

  记者还采访了其他相关律师,得到的答案是,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了“违规举牌”的收购方在改正(即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前,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于“违规举牌”收购方的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司法实务方面充满不确定性。

  公司法的不确定性客观上给违规举牌制造了生存的空间。最后的问题是,今后会否出现复制违规举牌案例的现象?这对严格遵守举牌信披规定的举牌方是否公平合理?监管或法律层面能否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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