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宇)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者因获得信息渠道不同、占有信息数量不同而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同。比如,与卖方相比,买方对所购商品信息的了解总是不完备的,因而卖方可以凭借其信息优势获得商品价值以外的报酬。这一额外收益就是“信息租金”。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及交易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和隐蔽性,可能造成人们的认知偏差,认知偏差也属于信息不对称的范畴。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理论上,市场之所以能够合理配置资源,是因为价格中包含了市场决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现实中,信息不对称对交易活动造成非市场化的影响,使市场交易的成本和收益无法在价格中得到充分反映。作为市场失灵的另外一种表现,信息不对称还会造成交易不公平,由于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获得“信息租金”,信息拥有量的差异会演化为利益分配的失衡。信息不对称还有可能引发代理人问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他们分别在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等领域研究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因此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规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正在极大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但互联网金融在带给我们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众所周知,无论是互联网还是金融,都具有各自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具有模糊性,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又刻意加重了这种信息的模糊性,再加上互联网交易的分散性,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
金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融通,信用的前提是市场参与者具有相对完备的信息。从理论上讲,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信息优势是金融消费者无法比拟的,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完备信息,尤其是当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延迟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时。从经验上看,如果一些金融活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有可能成为风险隐患。反思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当时起源于美国华尔街的、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加剧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给金融消费者带来重大损失,也将金融机构拖入危机泥潭。二是长期以来各国金融监管主要是审慎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为目标,忽视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未来的社会是信息社会也是信用社会,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金融的应用,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互联网技术创新为高频次、大范围的交易提供了更多的资源与手段,使得发现价格和甄别风险更加快捷和高效。交易透明化是这一模式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推动信息均衡的产生。为此,一方面金融产品在创设时就应当坚持简明化和标准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需要强调的是,还有一些结构化的金融衍生产品,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信息披露措施,都不可能真正消除其信息的不对称性。这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问题是培育金融机构尊重金融消费者、善待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伦理和经营文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为监管
随着居民财富积累、金融投资渠道拓展,人们金融消费行为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步突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行为监管就是围绕着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监管制度安排。
行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反欺诈误导、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打击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规范广告行为、合同行为和债务催收行为;促进弱势群体保护;提升金融机构的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诚信意识;消费争端解决等,围绕这些制定相关规则,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促进公平交易,维持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信心,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健运行。
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不同。审慎监管主要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健康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即金融市场的供给方;行为监管主要关注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尊重,即金融市场的需求方。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那些可能影响金融稳定、危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行为监管着眼于对购买或投资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审慎监管主要关注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安全,维护市场运行和市场稳定;行为监管主要关注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持市场秩序和市场信心。此外,行为监管的信息披露与审慎监管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不同,审慎监管的信息披露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行为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仅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还要剔除信息噪音,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较为完备、清晰的信息资料。
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和监管改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通过行业自律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更为重要的是,推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用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2014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把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升到增强消费者对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等高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对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者应有特别管理制度,将其个人资产、信誉、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要求金融服务机构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用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息披露、信息安全、业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和规则,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订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职责,在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和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推进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强化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针对各类投融资行为的功能监管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