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昨日,保监会起草了《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简化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促进高管人员有序流动, 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按照要求,实施备案管理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确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和相关任职资格要求;已取得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备案前2年内曾在京津冀区域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担任相应职务。
不过,下列情况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被撤职、开除等原因由原保险机构离职的,或对原保险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由调入保险机构重新提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根据要求,备案机构应于作出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调入机构所在省(市)保监局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此前,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曾介绍,京津冀三地将推动监管标准的同步化,包括推动三地保险公司高管审批统一标准,减少审批的重复性。
按照当前监管要求,相同保险公司各地分公司之间的高管调动无需重新审批,但不同公司间的高管流动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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