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财经讯 8月8日消息,北方稀土晚间公告称,与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进行如下合作: 维护正常的稀土生产、流通秩序,稳定稀土产品市场; 加强在稀土永磁材料及永磁电机、稀土催化材料及器件等领域的稀土下游应用产品的开发合作;加强在稀土新材料研究开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交流方面的合作;加强稀土贸易方面的合作;共同探讨设立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基金。
公告原文: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签署的原则性《协议》,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将由双方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或企业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另行签署具体《协议》、《合同》。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北方稀土本年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产生具体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铝业公司的三大产业板块公司之一,是中铝公司整合发展稀土产业的唯一平台,2015年10月12日通过国家工信部大型稀土企业集团验收,是国内六大稀土集团之一,重点整合广西、江苏、山东、四川的稀土资源、冶炼分离产业。法定代表人:丁海燕。主营业务:稀有稀土及其他有色金属的选矿、冶炼、加工;有色金属及其相关产品、原辅材料的生产销售;应用新技术与开发、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钢材、机械电子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电子器件、汽车及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木材、办公通讯设备、汽车、有色金属矿产品和加工产品的销售。
截至2015年底,公司注册资本金4.28亿元人民币,总资产68.2亿元人民币。 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稀土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北方稀土与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在包头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本《协议》为双方原则性约定,待双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另行签署具体《协议》、《合同》时,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鉴于《协议》双方均为工信部备案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双方在稀土产业方面具有广阔的合作领域;双方在南方和北方稀土产品结构上有着良好的互补关系,在维护市场稳定、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方面承担共同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拟进行以下方面的合作:
1.共同发挥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及时信息交流和共享,维护正常的稀土生产、流通秩序,稳定稀土产品市场,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在稀土永磁材料及永磁电机、稀土催化材料及器件等领域的稀土下游应用产品的开发合作,提高稀土产业价值,引导稀土产业结构向高端转型;
3.加强在稀土新材料研究开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交流方面的合作,实现双方在技术和人才方面的良性互动、互通有无;
4.加强稀土贸易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双方在产品结构上的互补关系,稳定产品市场,实现双方共赢;
5.共同探讨设立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基金(暂定名),为双方搭建良好的产业融资平台,助力后续深加工及应用产业发展。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除具体项目《协议》、《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具排他效力。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协议》是合作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后续签订相关具体合同的基础。由于合作双方均为国内六大稀土集团之一,双方进行行业、项目、科研、市场、产业融资平台合作,将有利于我国稀土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为包括公司在内的稀土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将分别就具体的合作内容成立工作小组,建立日常联络协调机制,加强高层互访互动,就本协议项下的具体合作事项进行商谈、落实,将促进公司的市场运作、项目建设、科研开发、搭建融资平台等方面的对外合作工作进程。 四、重大风险提示本《协议》为原则性约定,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尚需双方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或企业另行签署具体的《协议》、《合同》,具体的《协议》、《合同》的签署及落实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