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办法解读(三)
本报记者 姜业庆
自8月24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在学界和业界掀起了一片热议。但综合来看,因为种种原因,网贷机构中表面附和的多,暗中加紧准备转型的少;唱赞歌的多,真正静下心来为整合行业的合规、持续、健康发展的少。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讲,金融创新本来就是和金融监管相辅相成的。监管的目的不是“将新东西一棍子打死”,而是为了让其健康发展。
其实,就本次《办法》出台的一些焦点而言,主要集中在信息中介的定位、资金的银行存管、借款资金的上限规定等上面。监管机构尽管规定了诸如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项负面清单,但是,监管机构依然对于网贷机构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这意味着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变数,这或许意味着政策也留有一定的政策空间。
关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认为,源于P2P这个词,因为让出借人、借款人直接对接形成的P2P服务网之后的分布式结构,使资金分散,使风险也分散。如果在平台做了增信担保之后,风险暂时集中在平台上,就违背了分布式的原理、分散的要求,这是为什么不能做增信、不能变成信用中介的原因。但是,在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看来,从行业发展趋势看,未来信用中介必不可少,因为传统银行仍然有大量企业的融资服务无法覆盖,市场需求巨大,民间金融线下千百年一直存在,与其线下乱象丛生,不如放开搞活,即让百姓多了投资渠道,也让众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信用中介只要做好严格监管,利大于弊,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自担风险投向实体经济。
对于资金存管,按照监管层的说法是“将其交给市场”。但现实是,网贷平台和银行博弈一直处于博弈状态,并且,银行与网贷平台对于资金存管的态度各异。平台为了合规自然愿意获得存管,但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担心声誉受损、平台跑路或倒闭等风险,态度很暧昧。一方面银行方面认为,网贷平台是资金借贷的撮合交易场所,对平台内资金无所有权,严格限制平台的资金调配权是风险防控的关键点。如果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以平台的名义开立,并将出借人的资金也放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存管,容易混淆资金出借人的主体,使得资金出借人的权益受到威胁。简单说就是承担的风险太大,一般大银行很少与网贷平台对接;另一方面,大多平台认为银行要价高难以承受,毕竟,资金存管的背后是各种备案、IT系统、业务层面的改造,这些都需要成本,而相对小的网贷平台则难以承受。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表示,《办法》代表了监管的基本精神,将倒逼平台调整业务。但平台在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方面也确实遇到了一些困境。导致的结果就是按现行 《办法》衡量,合规平台极少。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8月15日,正式上线银行直接存管系统的网贷平台仅占目前正常运营总平台数的1.7%。
关于资金上限的规定,尽管有20万、100万、500万元的明确规定,但记者了解到,有些平台直接说可以通过小额、高频等技术手段绕过去。信而富首席执行官王征宇指出,目前,行业内绝大多数机构的业务模式是“小额出借人”面对“巨大融资标的借款人”。但这并非网贷行业作为传统金融体系补充的意义所在。《办法》明确了小额、分散的要求,对于借款人而言,普惠金融的核心其实就是“小额”“高覆盖”,实现借款人的日常消费需求,从几百、几千到几万。对于出借人而言,小额也意味着分散资金、分散风险。未来,我们希望监管部门可以补充对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高频次、小额度、高速运转的业务模式的操作规范。翼龙贷网董事长、CEO也认为,事实上,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调整。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项规定明确、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的领域,监管层愿意让互联网金融去尝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这也是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保护。
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形势发展很快,总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有时监管的文件还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又有一些新的挑战,这样就需要进行新的研究。按东方资产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总裁胡玉君的看法,《办法》中可能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各阶段形势,如同行业的慢慢健康成长,监管条例也会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