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法的各项规定,扎实推进依法治水管水,不断加大对水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看待水安全,有几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亟需加快
报告指出,当前,水利设施是国家基础设施明显的短板,特别是水利工程在规模总量、空间布局、调节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不足。
今年太湖、长江等流域及北方一些城市洪涝灾害暴露出的城市内涝和支流、湖泊排水不畅等问题,也充分说明在防洪除涝、城乡供水排水、农业灌溉、保护生态等方面仍有大量水利工程需要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比例很低
报告指出,国家水利建设投入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总量偏少。“十二五”期间,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额有4264亿元,对一个农业大国的农业发展是不够的。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还很分散,政策也不统一,农田水利规划的统筹作用很难发挥。部分地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未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不高,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越来越困难。农田水利建设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建立,社会资本投资的比例很低。仅超过三分之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完成产权改革
报告指出,我国已建成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200多万处,目前仅800万处完成了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改革、加快改革的任务很重。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各地小型农田水利不同程度地存在产权模糊、管护主体虚化等问题。多数工程尚未明确划分管护责任和建立可持续的管护机制,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缺乏管护资金和管护能力,不少水利工程设施重建轻管,特别是对后期管护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农业水价不到位,造成资金缺乏,也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一个时期以来,大规模的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大量的水资源支撑,城乡争水、工农争水,挤占用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水源的问题也已突出表现出来。在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怎样确保农业用水,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有效利用也已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力度亟需进一步加大
报告指出,农业用水方式粗放,水资源不足与灌溉用水浪费并存。一些大中型灌区改造标准不高,亟需进行现代化改造,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依然突出。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仅占有效灌溉面积的47.2%,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仅占27.2%。
旱作覆膜和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大面积推广后,由于地膜易碎,难以回收,农膜年残留量达35万吨,给农田带来的“白色污染”日趋严重。
全国21个省(区、市)地下水超采总面积近30万平方公里,年均超采近170亿立方米。2015年,以流域为单元,对北方17省区市的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2103个测站数据中水质较差和极差的分别占48.4%和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