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频频落空,甚至出现通过“加杠杆”方式实施去库存等政策走偏的现象,对此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
比如,在国家统一部署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2016年,先是京、沪、广、深一线城市的房价出现暴涨,接着部分二线城市出现房价飞涨。在这些城市,“地王”、购房“零首付”、楼盘“一日光”以及为购房出现的“离婚潮”等乱象频出,导致地价、房价迅速上涨,老百姓越来越买不起房。有人甚至得出结论,对于楼市调控,地方政府不能担当起主要责任,或者不能把楼市调控的基本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对此,我们应当从两方面来辨证地看。
一方面,从经济规律看,地方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房地产调控的基本职责。
房地产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这是由商品化的土地和房屋的物理位置不可移动性所决定的,同时,由土地位置所导致的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差别,对此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大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一般都远高于中小城市,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价格也要高于周边区县的价格。
国家根据全国房地产市场的阶段性情况可以出台统一的调控政策方针,其目标是促进全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但调控政策不能“一刀切”,也很难针对某个城市出台具体的调控措施。各个城市在遵从国家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应当有的放矢,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国家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质上就是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把国家政策方针与各地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调控政策。对各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责任最终将落到地方政府的肩膀上。
另一方面,从实际结果看,一些地方政府确实没有很好地尽到房地产调控的重要职责。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王”频现、购房“零首付”、楼盘“一日光”以及为购房出现的“离婚潮”等乱象,最终导致房地产价格反复、快速上升,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很好地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方针要求,没有很好地完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民生、防范风险的目标。
那么,下一步,地方政府应当如何切实担当起房地产调控的基本职责?
首先,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责任,明确责任制,完善奖惩机制。
经过十多年的调控实践,国家已明确了地方政府实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责。2015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房地产市场有其自身的规律,中国国土面积辽阔,有特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小城镇,情况各异,所以我们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因地制宜,分城施策。”今年,国家更是明确了去库存任务,要求分类调控、因城施策。
9月上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发布的《贯彻的实施方案》明确,积极探索住房城乡建设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
对于某些城市屡次不能很好地担负起调控楼市的责任,国家可以对其加强督查问责,改变过去一年一两次督查为常态性督查,有明显未尽责或乱象出现时即前往督查问责。要改变事后问责的被动局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可以在事前签订“责任状”。对实施调控效果较好、落实责任到位的地方,可以予以适度奖励,而对实施效果较差、不尽责的地方长官进行问责。
其次,地方政府调控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重点,当是控制楼市价格的泡沫化趋势。
当前高企的房价,已让广大民众抱怨连天,而楼市的泡沫化倾向,也成为国际上某些机构打压中国经济前景的口实。一线城市楼市“高烧”不退、部分二线城市楼市价格短期暴涨,这是前期地方政府没有很好地调控楼市的结果,也是将来楼市可能出现风险的隐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重点控制房地产价格反复上涨的基本成因,即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在供给端的土地供应和规划方面造成了瓶颈,而在需求端未能有效控制投资及投机性购房需求。因此,地方政府应着力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改进楼市的供给结构,同时引导和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此外,应健全和发挥市场化调控机制的长效作用,减少行政手段的短期效应。
再次,中央各部委要与地方政府积极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在房地产调控上形成合力。
之所以出现一系列楼市乱象,致使调控效果不好,其中一个原因是个别地方与中央部委之间进行搏弈,调控不能形成合力,甚至出现力量抵销。今后,地方政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和促进国家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出发,自觉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部委有关调控政策要求,不给房地产价格泡沫化趋势再添“火力”。
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各地政府只有抛开唯本地利益第一的观念,自觉将地方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打赢房地产市场调控这场涉及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前景的持久战。(卓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