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日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简称“中钢”)债务重组方案已于近日获批。中钢成为此轮市场化债转股的首家国企,这也意味着国内新一轮债转股正式启动。
中钢债转股方案的获批,对国内钢铁行业化解债务危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有专家也指出,债转股只对部分企业适用,且仅是债务处理的手段之一,不应该大范围推广。
600亿银行债务300亿债转股
据了解,此次中钢债转股的总体方案是,经德勤审计后,金融机构的债务规模在600亿元左右,其中留债规模近300亿元,转股规模近300亿元。留债部分,中钢需付息,利率在3%左右。各家银行留债和转股比例各不同。有的银行留债部分高达65%,转股35%;有的银行留债比例10%,转股90%。这一比例,跟各家银行贷款条件有关。如果银行手中的资产,其评估值、企业资金流或者抵押物能够全额覆盖本息,可以全额留债;如果几乎都是信用担保的资产,就是全额债转股。
此外,中钢债转股的“股”,可能是可转债,实质上还是债券。转股部分是长达六年期的可转债,共270亿元,前三年锁定,从第四年开始,逐年按3:3:4的比例转股以退出。
中钢集团于2014年9月传出贷款逾期消息,陷入经营困境,在此后的两年间深陷债务危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钢集团及所属72家子公司的债务总额逾1000多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债务近750亿元,牵涉境内外80多家银行,还有一些信托、金融租赁公司。
在近2年时间里,中钢债务解决方案在银行、企业、国资委间反复博弈协调。直到近日才取得突破性进展。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600亿银行债务中300亿债转股, 中钢债务危机终化解。对中钢来说,这是2014年债务危机以来最大利好,以债转股和展期的方式,为中钢的改革调整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
李锦认为,债务难题成为去产能的一大阻力。妥善解决债务难题,对国内钢铁行业去产能和降杠杆都将起到推动作用。中钢债转股方案的获批,对深陷债务泥淖的渤海钢铁、东北特钢等化解债务危机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今年上半年,中国债市进入违约加速暴露期,实质违约的债券25支,已经超过了14年和15年两年违约的案例总量。下半年进入国有企业偿债高峰期,下半年债券到期规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42家非金融企业中,债务风险最高的7家企业均为地方国企。
债转股不宜大规模推广
不过,李锦强调,债转股毕竟是去产能、化解国企债务难题过程中的治标之举,只对于部分有发展前景、易于盘活的企业适用,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这么搞,债转股不应该大范围推广。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都将是央企债务违约的风险期和高发期。我们不能全都采用债转股的方式降杠杆为企业脱困,把风险和包袱全部转移到银行机构身上。
业内人士分析,中钢债转股的获批也将对国内企业债转股产生示范效应,估计后续债转股相关政策将会很快出台。
李锦表示,企业实行债转股,政府一定要把好关,债转股不能大范围推广。债转股适合那些产品竞争力在行业内资质尚可,由于经济周期下行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然而能够判断出此类公司在经济周期向上时有能力恢复经营甚至表现尚好的,银行将来也有利可图的。而那些质地太差,产能落后严重、基本面极差的公司不适合债转股,这类公司直接破产清算核销往往是最优选择。
对于中钢债务处理方案中并没有破产重组,李锦认为,许多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在心理上都很难接受破产制度,认为破产是没面子很不光彩的事,这种观点应该改变。破产重组制度也是对央企、大型国企同样适用的市场化手段。去产能不能老靠政府兜底,应该用更市场化的手段推进国企改革、钢铁行业去产能降杠杆。
IMF原副总裁朱民此前也在媒体上表示,债转股只有转好的企业债才有意义,否则可能会将风险转移至金融系统中去,中国应该要以市场化的方法解决去杠杆问题。债转股只是去杠杆的一部分,此外还包括企业债务重组、破产重组。
虽然在十多年前就已实施《企业破产法》,但法律实施后真正依法破产的企业并不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指出,2014年只有2000多家企业依法破产,仅占市场出清企业的0.4%,这么多企业不肯走依法破产之路,不仅是因为社会的思想意识不足,还有各项法律和政策不配套,阻碍企业依法破产。
吴晓灵建议,应当加快完善破产制度,实现僵尸企业的有效市场出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创造相关利益方谈判的必要的条件,建立谈判的协调机制,而不是具体决定重组和谈判力的结果,要引入预重整和庭外和解等先进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