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先生介绍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相关情况。
连主任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强调:
第一,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影响市场出清,切实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优胜劣汰作用,《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第二,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第三,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同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第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确了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同时,文件也对政府行为划出了红线,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这次债转股和90年代政策性债转股有什么区别?另外,对于企业选择方面标准方面能不能详细说一下?谢谢。
【连维良】
这次债转股从90年代末那次债转股具有很多方面的总结借鉴,但又有许多方面的不同,这个不同可以归纳很多方面,但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方式不同,二是环境不同。所谓方式不同,90年代末的债转股基于当时的条件,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的,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很重要一点就是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刚才我介绍的时候特别强调,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当然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
另外,环境不同。这次债转股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与上一次债转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更加完备,而且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包括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也更加健全,特别是资本市场也更加趋于成熟。因此,当前也有条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来实施债转股。
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此,文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说,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所谓正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首先肯定是针对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所谓负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这一点也是社会上非常关注的一点。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香港文汇报记者】
这次债转股确立了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会有什么样的好处以及需要注意的风险?上一次债转股实际上出现了不少债权人把债转股当成“免费午餐”的现象,这次债转股怎样避免再出现这种问题?谢谢。
【连维良】
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应该说是这次债转股的最大特点。法治化债转股的核心内涵有两条:一是债转股谁作主;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进行债转股。市场化原则就是强调债转股谁作主,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当然,也不是某一个单一的市场主体说了算,而是相关的市场主体协商确定。这一点非常重要。
法治化原则就是强调债转股的所有市场主体,债转股的各个环节,涉及债转股的所有行为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进行。你讲到市场化债转股和法治化债转股的好处,简单说,就是高效、公平、规范。市场化债转股实际上就是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这样一种方式,能够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另外公开、透明,能够更公平、更规范。
至于说需要防范哪些风险?特别你讲到的怎么避免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像以前极个别债转股成为债权人免费午餐的问题,我觉得市场化、法治化本身就是防范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具体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需要防范哪些风险,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主要是防范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借债转股之机恶意逃废债务,避免成为免费午餐,这是要防范的风险。
二是防范债转股之后债权变成股权了,避免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带来的风险。如果债转股之后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债转股之后新的企业改革改制不到位,债转股就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不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一点非常重要,需要防范这方面的风险。所以,《意见》上特别强调,债转股之后要与企业改组改制紧密结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保证债转股之后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三是避免债转股之后杠杆率降而复升,在这次文件当中专门明确了强化企业负债自身约束的相关规定。债转股之后,新的企业在章程中就要对债转股之后使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有约定,避免债转股之后再重新大幅度举债,造成降而复升的情况。
我觉得最主要的风险就是三个方面,防范道德风险、防范债转股之后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的风险、防范债转股之后杠杆率降而复升的风险。
刚才你讲到,如何避免债转股成为免费午餐,这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到,简单说,就是“三个不”和“三个强化”。“三个不”就是:不兜底、不强制、不免责。
“不兜底”。开始的时候就介绍到,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就是说,政府不提供免费的午餐。
“不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不强制银行,不强制实施机构,不强制某一个特定的债权必须实施债转股。具体是不是要债转股,就是要市场主体自己说了算,特别是要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人和投资者也不提供免费午餐,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这一点。
“不免责”。就是整个债转股过程中,要贯彻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的原则。就是说,如果债转股过程中,确认有资产损失,这个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所以,有了政府的不兜底、不强制和对原股东的不免责,就可以避免你担心的债转股会不会成为某些债务人的“免费午餐”的问题。
另外还有“三个强化”,就是强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强化追责。强化监管,就是政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参与债转股的各相关市场主体,对债转股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信用约束,在这次债转股当中,特别要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其中,对债转股涉及的企业、实施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法人代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要建立信用记录,对出现严重失信的行为要实施多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强化问责,依法依规打击恶意逃废债,欺诈串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在制度设计上,刚才我讲到了,当然是我理解的这“三个不”和“三个强化”来最大限度的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彭博社记者】
你刚才提到市场化债转股,其中一条就是让“僵尸企业”按照合法合规程序破产,这已经让银行承担了230亿的负担,在接下来两个月时间内,可能还有更多的“僵尸企业”面临破产,这将对银行业造成较大压力,请问你们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