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深度解读国务院降杠杆大招: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10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介绍《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表示。
在以“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近一年时间后,降低企业杠杆率被单独重点提出,值得关注。
与之相配套的是,上世纪90年代曾推行的债转股思路被再次强调,所不同的是,当年推行的是政策性债转股,此次债转股的特点是市场化、法治化,决定权从政府变成了市场主体。
《意见》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亮点在哪里,债转股如何规避成为债务人“免费午餐”的风险?对此,《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和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
●降杠杆与控风险要维持平衡
NBD:《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三去一降一补”中,降杠杆是否仍面临较大压力?
李佐军:《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近年来中国各主体债务负担出现持续增加,也就是杠杆率持续上升,涉及到三个主体:政府、企业和居民。其中,企业的杠杆率最高,风险较大,尤其是国有企业负债率比较高,潜藏着不稳定因素。其实,这个问题相关部门早就想解决了。
二是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任务之一就是去杠杆,而且去杠杆在“三去一降一补”中进展相对缓慢,原因是去杠杆有一定风险,推进的难度较大。但杠杆又是不能规避的话题,必须要解决,现在到该出文件解决的时候了。
实际上,降杠杆的压力主要是风险控制问题,降杠杆会涉及到部分企业的生存和资金链问题。最大的压力是如何在降杠杆的过程中把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这也是难点所在。
总体来说,降杠杆与稳增长,降杠杆与控风险都要维持某种平衡,在降杠杆的过程中,既不能让经济增速过快地下滑,又不要引发风险。
●降杠杆强化企业自我约束
NBD:《意见》在降杠杆方面,相比于此前的相关文件,有哪些进步和亮点?
高明华:降杠杆会涉及很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落实,《意见》中的一些提法比此前的一些文件有较大进步,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强调市场化、法制化,把其作为降杠杆的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
《意见》的亮点是强调企业要自我约束,这点非常重要,过去企业更多是外部约束。目前来看,外部约束效果非常有限。如何实现企业的自我约束,需要有三个条件:首先,违规成本一定要达到足够高的程度,通过高成本倒逼企业科学决策;其次,责任主体一定要明确,企业出现失误,责任要落实到个人,摒弃过去强调得比较多的集体责任;最后,要提出明确的激励机制,改革者能够获益,不改革将失去较多,迫使企业努力改革。这三个条件到位了,自我约束机制就到位了。
再有就是通过重组、混合所有制等解决企业的降杠杆问题。其中,混合所有制有一个很大的问题,要把其他的资本吸引过来,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护各类投资人,这一点对国有企业尤其重要,国有企业如果杠杆很高的话,需要吸收一些民间资本来进入,民间资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可能就不会进来。
●股东将可依法参与公司治理
NBD:在推进降杠杆工作中,国务院特别强调了债转股的方式,此次强调的债转股与上世纪90年代的债转股区别在哪?
李佐军:从债转股的内涵来说,就是把债权转化成股权。不同时期的债转股内涵应是差不多的,但面临的经济环境、法治环境、技术环境等会有很大的区别。同时,新时期的债转股可以吸取过去的教训,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主要由政府主导的债转股。但现在市场发育已更加成熟,法治更加健全,因此可以更多地运用市场和法制的手段去推进,即债转股企业及其债权、转股价格等,可以主要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
高明华:企业进行债转股,可能主要是经营状态不好,肯定和原来经营的产品相关,债转股就需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上世纪90年代推行的债转股是没有参与公司的治理,没有参与决策、监督,没有真正提高公司治理,这样的债转股作用有限。
现在的债转股和此前的不同就是要参与公司治理,股东按法定程序参与公司治理,比如派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董事会的战略决策等。
当然,由于担心经营权的丢失,一些企业可能会不愿意债转股。但是,从企业减轻债务负担的角度看,更多企业应该是愿意的。对于企业而言,债转股短期内可能是短期阵痛,不过应该考虑长远收益。
●是否可债转股应划硬指标
NBD:此次文件中对于债转股企业规定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需要如何防范风险?
李佐军:明确债转股的正面或负面清单并不容易,特别是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可以债转股,其边界很难划得很清晰。
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不讲诚信的企业,做债转股肯定不行,一定要把这类企业筛选出来,让其破产。而对那些有基础、发展前景好、讲诚信的企业,可以允许用适当的方式做债转股,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实践中严格区分这两类企业会有种难受的感觉。对于企业而言,肯定都不愿意被划到被禁止的名单中去。
下一步,有关部门应明确划分企业是否可债转股的硬指标,比如诚信、负债与资产比等,并加强统计监测和监督。
NBD:债转股在国外已有先例,国外的经验有什么值得借鉴的?
高明华:中国的债转股和其他国家并不一样。美国的债转股是银行间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而日本和德国的债转股,银行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也是最大的债权人,它们有一个好处就是相机治理,因为在日本、德国一个企业只在一个银行有账户,债务很集中,一旦还不上债务了,银行就会将债务转成股权,作为股东参与企业经营,这个比较容易,银行在此过程中比较强势。中国的情况则不同,一家企业可能在很多银行都有账户,中国企业的债务很分散,即使债转股后银行也做不了公司的大股东,如果只是小股东的话,参与公司治理会很困难。
NBD:对于此轮债转股的效果有何预期?哪类企业将受益?
李佐军:从政策要求来看,当前债务负担比较重、转型压力比较大的行业,符合政府所规定的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可能会在债转股过程中受益较多。至于那些本身发展比较顺利、发展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就没有必要做债转股。债转股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化解债务问题的手段,应将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新闻延伸
开展债转股要防范三个风险
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需要防范哪些风险呢?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根据以往经验,主要是防范三方面的风险:一是防范道德风险,避免成为免费午餐;二是防范债转股之后债权变成股权了,避免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带来的风险;三是避免债转股之后杠杆率降而复升,在这次文件当中专门明确了强化企业负债自身约束的相关规定。
李佐军:有关部门应明确划分企业是否可债转股的硬指标,比如诚信、负债与资产比等,并加强统计监测和监督。
高明华:由于担心经营权的丢失,一些企业可能会不愿意债转股。对于企业而言,债转股短期内可能是短期阵痛,不过应该考虑长远收益。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债转股资格应划硬指标 企业可能面临短期阵痛》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