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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控:调控期间竞拍“地王”的房企不得发行公司债

  10月28日晚间消息,新浪财经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房地产、过剩产能行业公司债发行审核实行分类监管。

  其中,在房地产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地王”,哄抬物价等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而且,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这些条款来自于上交所今日向各债券承销机构发布的《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下称“《监管函》”)。

  在房地产业分类监管上,该《监管函》提出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范围”是房地产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基础条件。综合指标评价是对符合基础范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作进一步分类,跟进指标将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基础条件中,发行人应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包括:(1)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2)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2)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此外,鼓励和支持主要从事保障房建设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为项目建设融资。

  其中就点明,在房地产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地王”,哄抬物价等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另外,存在以下行为的房企同样不得发行公司债,一是报告期内违反“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定整改;二是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者报告期内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

  而对于房地产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函》提出,该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除此之外,房地产资金用于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1)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

  (2)房地产企业发行人应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投资情况、资金来源等,并测算项目资金缺口和预计项目未来收益。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或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

  (3)发行人应针对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约定存续期的监管机制和信披安排,并提供相关监管协议。

  一位接近投行的人士透露,交易所最近停滞了房企发债审核,包括正常项目和已经拿到无异议函的项目,而且被“卡得很严”。

  如今相关监管密集出台,有券商债券部人士称,业务审核趋严,担心此前传言的“一刀切”会出现。其表示,现在他们手头上有很多拿到无异议函的存量业务,如果一旦暂停,影响不小。(新浪财经 许旻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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