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金融报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在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尽管互联网贷款拥有各种优势,但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尽快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5月9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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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同时,《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风险评估、押品评估及审查环节等多数在线下完成,因此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等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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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除了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外,《办法》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严守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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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合作类产品等信息、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并且,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或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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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消费者保护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
同时,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办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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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
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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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两年内完成整改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至2020年6月9日。
见习记者 曹韵仪
责任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