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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 审慎包容 差异监管 鼓励创新

董希淼

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包括互联网贷款在内的“非接触银行”服务备受关注。此次《办法》发布,可谓是恰逢其时、众望所归。

近年来,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与外部机构加强合作,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互联网贷款应运而生。互联网贷款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以互联网模式运营的民营银行,通过自身的科技能力特别是互联网运营和连接能力,搭建起了通往小微企业的“金融毛细血管”。这些探索和创新,推动了“开放银行”加快推进,在整个银行业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但是,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特别是在客户信息安全、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较为突出。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制度。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暂行办法》中要求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办法》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7章70条,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充分肯定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的转型创新。《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等原则,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实事求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联合贷款等业务预留制度空间,不设出资比例限制,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这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当然,《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如建议调整消费类贷款金额和期限,进一步改进受托支付管理,加大打击互联网贷款逃废债行为等。

(作者系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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