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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将落地 监管思路由“一刀切”变“放管服”

原标题:互联网贷款新规将落地 监管思路由“一刀切”变“放管服”

  千呼万唤始出来,筹备了三年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在5月9日由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从2018年《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坊间流传,一度有消息传出,2019年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内部征求意见。然而一场新冠疫情让这部网贷法规迟迟不能出炉。而今终于被监管部门提上了重要工作日程。

  记者了解到,办法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7章70条,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系统完整地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了“基础法则”, 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也根据行业发展规律作出了一定的灵活政策安排,从根本上助力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与此前流出的内部版本相比,此次办法的更新,给了互联网贷款明确定义,也对贷款用途进行了明确细分,多处细节调整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行业呼声。譬如对消费贷与经营贷进行了区分管理,新老划断过渡期从3年缩短至2年,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等。”5月12日,平安普惠相关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

  该人士也表示,办法公布之后,一个从严监管又不矫枉过正的制度正式落地,也是迎合了“放管服”改革原则,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又注意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又以差异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了便利环境。

  监管思路已不同

  与去年末流出的内部意见稿相比,记者仔细对照此次公布的办法发现,其中所蕴含的监管思路与态度,已不可同日而语。

  在银保监答记者问中,提到了办法制定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

  “从办法透露出的场景细分与开明态度来看,是充分考虑了如何规避过度授信、多头借债、资金用途不当等风险基础上,保留了适度的创新空间。行业感受到了监管层在框架制度设立时,秉承审慎原则,基于行业现状的深入调研,对各方声音充分倾听,对行业、产品以及不同场景下的情况充分考虑,坚持公平性、平等性,又将灵活性与普惠性进行了兼顾,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监管归属,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明确由银保监体系来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合作方行为。同时对消费者保护明确提出了一条完整的论述,体现了当前数字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对于线上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平等性的监督导向。”对此,上海互联网金融资深人士张明宇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

  张明宇表示,办法最可圈可点之处,便是在总则中,对互联网贷款做出了清晰定义后,更精准地区分了消费性个人信用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并做了差异化的基本原则要求。旧版征求意见稿中则将互联网借贷主体切分了个人与企业,对于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规定不超过30万元,担保贷款无限制,且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则取消了50万元的金额限制,放松了1年的期限限制。

  而前述平安普惠相关人士则在受访时称,实际业务中大量小微群体,因为难以达到企业借贷门槛,个人贷款相比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反而在小微企业与个体户中更具业务优势。在个体商户和自雇经营者的借贷业务实践里,商业银行经常不区分经营实体与经营人。在银行实际风控实践中,因为小微企业数据不完善,授信对于个人数据依赖性反而更高。

  “那些真正亟需贷款纾困,融资难、融资贵的中小微企业,往往就存在于个人贷款场景中,30万统一上线,1年期限,无法补足资金缺口的金额,无法满足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势必造成中小微企业抽贷断贷风险。抑制贷款意愿,矫枉过正,反而伤害行业本意。因此,面对旧版征求意见稿,行业普遍呼声在于,考虑真实需求与借贷场景,进行细分与差异化设定。”该人士称。

  行业活力待激活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三年多时间里,网贷行业频频爆雷,机构数量从原来的数千家到目前只剩数百家,网贷领域作为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活力在经过清理整顿之后,仍有待激活。而新版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了明确的提现。

  记者发现,此次新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充分考虑贷款额度期限外,更重要的是将整个互联网贷款的管理进行了流程规划与细化分层,将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第三方机构之间针对互联网贷款的业务,进行了管理制度的设定,从准入到事中监管,在提高金融普惠覆盖面的同时,也试图提高金融便利度,将整条产业链的管理精准化、细分化。

  “实际上,不论是从监管层还是业内,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践行普惠金融的本质从未否定过。银保监会更是毫不讳言,认为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5月13日,上海一家新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负责人夏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新公布的办法中,监管最先明确的就是适用范畴:银行线下贷款调查和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均不再受道办法约束。

  而其所适用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对于合作机构的定义、准入合作协议的签署,信批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要求。

  在夏琳看来,办法对合作机构的定义、准入合作协议、如何签署协议、合作信息如何披露,包括联合贷款等,做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明确把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同时由商业银行对于合作机构做一个准入名单式的管理。相应在协议中明确限定合作方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就把整个商业银行最终穿透到贷款全流程,整个流程纳入到核心监管体系中。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监管越是完整,越是能有效挤压业务发展和创新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对消费者进行实质性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流程细则出台的同时,有一项突破性规定开始凸显。此前监管部门规定,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合作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若是该办法最终落成,对于合作机构来说,几乎是伤及筋骨的大调整,对互联网贷款,也将迎来行业清盘。

  事实上,在此次最终出炉的征求意见中,监管部门充分考虑到了行业需求与现状,也认识到收费模式上,对于激活和规范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增设了一条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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