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创】启动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申请 深圳持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
2020年深港联合资助项目(A类)启动申请了,从即日起至10月23日,申报单位可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而刚刚结束公示的2019年深港创新圈(A类)拟资助名单中,深圳大学开展的“用于氢燃料汽车电池薄膜材料加工的光纤飞秒激光器的研制”,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开展的“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及操作保护技术研发与应用”等12个项目上榜。
9月14日,记者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获悉,在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进程中,深圳出台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动深港、深澳科技资源协同创新。
其中,两年前出台的《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该计划项目根据资助对象不同,确定了A、B、C、D四类,其中A类为深港联合资助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耗材、专利及审计费用、科研其他费用、劳务费及绩效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薪酬和一般行政开支。
该试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施行届满。7月28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又印发了《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
资助的项目类别包括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简称A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技术攻关项目(简称B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港澳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简称C类)三类。
管理办法还优化了预算科目,规定除设备费外的预算调剂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产权归属也进一步明确,其中,A类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深圳申请单位所有;B类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应归深圳课题提出单位所有,或依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课题提出单位和港澳申请单位共同所有;C类项目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B、C两类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当在深圳进行。
记者从2020年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指南(A类)中获悉,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深方项目预算经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