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部分)汇总
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意见》明确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今年7月,广东结合实际提出了80条具体措施,并明确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好、运用好外汇政策,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开设“外汇政策话你知”系列宣传专栏,以政策问答、漫画或小视频等形式,宣传解读外汇政策,解答市场主体疑惑,增强政策直达性。《羊城晚报》根据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做了整理。
一、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①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
2019年1月开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粤港澳大湾区8市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2020年3月18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发布《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0〕12号印发),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Q:试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A: 1。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单证审核进一步优化。试点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自主决定业务审核方式。
2。货物贸易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Q:相较于2019年的试点政策,粤汇发〔2020〕12号文有哪些亮点?
A: 1。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由货物贸易拓展至服务贸易。
2。取消对试点银行上一年度贸易外汇收支70亿美元(含)以上的规模要求,对银行不设规模限制。
3。调整货物贸易企业外汇收支规模要求,上一年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从10亿美元以上降至2亿美元(含)以上。
4。已备案试点银行新增试点企业流程更优化。
Q:申请试点业务对企业的外汇收支规模有什么要求?
A: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要求企业上一年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原则上在2亿美元(含)以上,自贸区内企业进一步放宽至1亿美元(含)以上。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要求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
Q:申请试点业务对企业合规性有哪些要求?
A:申请成为试点企业需在湾区内注册且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近三年未被外汇局处罚。
Q:试点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有什么注意事项?
A: 试点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仍要求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Q: 成为试点企业后,能否在辖区所有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A: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二、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②外债登记管理改革
为适应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变化,助力企业减少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
Q:什么是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
A: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
Q:试点政策给企业提供了哪些便利?
A:1。试点企业只需在其自身额度内办理一次外债登记,无需逐笔办理签约、提款、变更、注销登记。
2。试点企业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在银行直接办理外债资金借、用、还,无需多次往返外汇局。
3。试点企业可以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多次借用外债,循环使用外债资金。
4。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试点企业可以向不同的境外主体借债。
Q: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试点政策?
A: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活动,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不适用试点政策。
Q: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开始后,大湾区内地企业是否仍可以选择外债逐笔签约登记模式?
A:可以。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模式和逐笔签约登记模式中任选一种适用。
Q: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怎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手续?
A: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Q:企业每年的一次性外债登记外债额度是否需要调整?
A:试点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申请调整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
三、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③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为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发布《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粤汇发〔2020〕1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Q:什么是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A: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是指注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核定规模内借入外债。目前广东省分局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Q:为什么要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A:部分创新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跨境融资额度的上限较低,部分融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可较好地满足其境外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Q: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按该试点政策借用外债?
A:1。注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不能为房地产企业或政府融资平台;
2。成立时间需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认证资格;
4。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Q:办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需提交什么材料?
A:(一)申请书;(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外文合同的应另附中文译本;(四)《营业执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2020年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六)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Q:试点政策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有限制吗?
A: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并符合相关资本项目制度的规定。若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除外),且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