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晚间消息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关于业务准入: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关于控股股东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互联网平台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四)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
(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七)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属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手续。
关于注册资本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关于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关于贷款金额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