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鲍勇剑: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避免“公地危机”
文|鲍勇剑 (加拿大莱桥大学迪隆商学院终身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EMBA项目特聘教授)
日前,一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面临风险监管方面的危机。事实上,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谁可以垄断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价值和收益权?任何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旦成为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它已经从“纯”商业产品演化为社会产品,并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假如管理层认清产品的属性,危机是暂时的,前途是光明的。否则,它将从一场闹剧演化为悲剧。
认清基础设施资源的公地属性
大型平台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有社会基础设施资源(简称基建资源)的性质,因此,它们不再是纯商业产品。把基建资源包装成商业产品上市,它有违经济规律,无益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我们对于基建资源的经济规律了解甚少,因为相关的理论才刚刚兴起。
什么是基建资源?以互联网为例,一般用户只看到应用软件层,其实,互联网从电信物理结构、软件逻辑结构、应用软件、内容到社交关系系统,层层叠叠有五层。没有深层基础设施建筑(基建),不可能有互联网。它凸显基础设施资源(Infrastructure resources)的重要性。事实上,所有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基建。传统的基建有公路和铁路等。现代基建有电信设施和互联网络等。基建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是下游各行各业的生产要素。从系统输入和输出过程看,基建资源的输入能够促进多种多样和跨行业的输出。只要具备上述属性,它就是基建资源。最近发生危机的一家平台企业就符合这样的属性。
我们对基建资源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它在现代经济中日益增长的作用和变化。首先,基建资源不只是有形的传统道路和公用设施。它包括一系列通用技术平台、知识产权体系、创新机制和社会文化设施。它们的共性在于:
1)是输入性生产要素(要素性)。
2)能促进下游行业多元多样的发展(衍生性)。
3)允许一定范围内共同使用,没有相互损害(共享性)。
4)作为平台式的通用技术,它在使用过程中连带出来各种各样正面影响 (“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s)。
以上面的标准来衡量,许多互联网平台就是典型的数字化社会经济中的基建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大众很难不选择的基建资源,它就不再是纯商业产品。如果要上市,它的治理结构应该考虑到社会公共性质。
让我们用下面这个标准的商业产品与公共产品分类来解释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的产品属性。
判断公共产品的一个维度是:是否能够拒绝供给?这个“是否能够”有双重含义。一是,有没有机制可以排除部分消费者?二是,排除后,它是否有不可接受的社会负面影响?技术上,充当金融支付的平台当然可以拒绝和排除部分消费者。从社会外在性(Social externality)的角度看,被排除会带来不可接受的社会负面影响,因为这些平台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有些甚至达到超过10亿的用户,有贯穿超过1000种日常生活服务的影响范围。今天,社会大众对它的依赖已经到难以离开的程度。
判断公共产品的另外一个维度是:它是否会产生相互竞争和抵消的消费效果?互损消费指的是,如果一方消费多了,另一方的消费效果和价值就降低。令人高兴的是,这些互联网平台不但没有互损消费效果,反而有增益的网络正效应。参加使用的人越多,平台价值越大。这样的产品和服务,也给创造它的企业带来一个爱恨交织的悖论:公司可以运营,但不能单方面决定减少它对社会的供给量,因为减少会降低社会福利。
在这两个维度衡量下,发展至今,大型互联网平台已经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有公共产品属性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要公有制生产和公有制分配?对这个问题,经济学家已经给出理性的警示:慎防“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慎防“公地悲剧”演变为“公地闹剧”
早在1968年,哈丁(Garrett Hardin)就分析了造成公地资源滥用和流失的两个基本原因:
1)使用资源的大众没有维护公地资源的动机和能力。
2)市场和政府用非黑即白的两分法处理比较复杂的公地资源问题。
人们提出的方法往往局限于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两个选择。结果,公地资源管理在市场失败和政府失效之间循环。
通过对基建资源系统研究,法学家布雷特·弗里施曼教授(Brett Frischmann)提出三分法:商业产品,公共产品,社会产品。他认为,看到商业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这是经济思想的进步。可是,这还不够,因为现实情形不止于这两类。在商品和公品之间,社会活动还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产品”(Social goods)。
如上图所示,我们过去以是否有消费中的互损抵消关系(Non-rivalrousness of consumption),是否有能力和权力拒绝供给(Non-excludability)概要划分商业产品、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和公地资源。许多社会产品没有消费中的互损抵消关系,但可能受拒绝权影响。国内一些互联网领头企业的一些产品就是介于商业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我们就需要思考怎样用共同体治理模式来扩大这一类社会产品的消费,鼓励溢出效应,甚至不反对“搭便车”行为。
不过,在设计新的治理模式之前,我们必须意识到,互联网时代的基建资源价值不是仅由投资人创造的。使用者也参与创造了生产过程和产品形式。如果否认这一点,公地悲剧便可能演化为公地闹剧,即少数投资人不合理地占用和支配具有公共性质的基建资源,以至于基建资源无法发挥内在的社会效应。
弗里施曼教授用下图显示,使用者参与制造了基建资源的价值。下图也突出网络经济与亚当·斯密时代的市场经济有一个重大区别:因为网络正效应(Network positive externality)使用者参与创造生产过程和产品形式。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的使用者都参与制造了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资本价值和网络效应。
经济学家奈特(Frank Knight)说,只有创业者值得称为利润创造者,因为他们有能力把别人避之不及的不确定性转换为确实的产品和服务。平台企业的创立者无疑属于这一类先进。但是,随着对互联网经济属性不断成熟的认识,社会逐渐建立起两条理性的共识:
1)尊重基建资源的公共性;
2)尊重使用者对网络正效应的贡献。
如果违背共识,试图独自占有和支配互联网经济的社会成果,更大危机会接踵而至。
让互联网平台企业成为“公地喜剧”的模范
对于具有基建资源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支付平台,如果没有一个具备明晰产权的实体去管理和维护,它将被过度消费却疏于维护。那是公地悲剧,必须避免。同时,如果换上各自捆绑手法,以为能说会道就可以指鹿为马,那将成为一场自编自演的公地闹剧。
许多互联网平台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有机体中有价值的成分。它们可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地性质的基建资源有另外两个长期被忽视的价值属性:一个是“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 即使用的越多越广泛,使用价值越可以蔓延到下游活动中。另一个是“搭便车效应”(Free-riding effects),即人们希望以低成本或免费的方式使用基建资源。假如收费等于使用收益,人们则选择不再使用该基建资源。它更多不是理性而是感性的因素。因为免费使用基建资源的心理满足更高。如果平台企业能够看到他们可以调度的基建资源有这两个特征,进而物尽其用,那么他们能够创造几何级数的溢出效应和社会乐见的搭便车效应。那将是皆大欢喜的公地喜剧(Melody of the commons)。
设计公地喜剧,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尝试下面的原则:
1)设计和供给非市场用品(Non-market goods)。一些显示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生态系统信息大数据,都应该保持非市场性质。它们也不适合成为政府分配的公共产品。例如,政府不能指定分配空气质量。非市场产品的生态系统不仅指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人文环境。在这个方面,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有无限的潜力。
2)设计和促进与良善活动相关的产品和服务(Merit goods)。良善品消费量越高,参与程度越广,社会文化和文明水平越高。例如,普及基本教育,强身健体的体育活动,社区文化活动等。
3)设计和促进增强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活动。社会资本一般指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信任关系种类和水平。它往往是自发和自觉酝酿生成。刻意调配反而低效。例如,社团组织、商会、行会、志愿者活动等。
4)对于无法分割到单独个体,无法原子化的、只适合集体使用的社会产品,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承担社会先进的责任。例如,数字化语言。无论是民族文化语言还是电脑技术语言,它都以集体使用为有效单位。关于数字化语言和数字化信任,这些都是既符合平台企业的长久利益,也属于社会产品范围的推广活动。共享的大数据平台则是另外一个值得建设的社会产品。
5)在市场模式或政府供给模式之外探索和试验多元的治理结构。因为社会群体的丰富性,生产活动的多元性,创造性的社会合作对资源需求和管理模式也呈现多样性。例如,生物基因研究的全球合作、Covid-19病毒合作研究、航空飞行器发明阶段的合作等,它们既不能靠市场机制,也不只是政府引导。它们通过有共同愿望和知识能力的社区组成“知识共同体”而实现。新兴的大数据和互联网企业本身就面临种类繁多的社会合作境遇(Social dilemmas)。扩展多元的治理结构, 建设知识共同体,利己利他。
太阳底下无新事。以上的原则已经在北欧实践。如果在丹麦找一家有超大型社会影响力相对应的企业,“实丹”(Realdania)可以算一个。它在公共产品和商业产品两个方面的创新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对于基建资源和它应该遵守的经济规律所作的分析,参考了布雷特·弗里施曼教授(Brett Frischmann)的三本著作,以及笔者与弗里施曼教授的访谈对话,详见鲍勇剑的“共同体经济学,基建资源的治理原理”,《清华管理评论》2020年7-8期。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章首发于澎湃新闻。作者授权界面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