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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互联网巨头股价齐“跳水”

  国内反垄断工作走上新台阶,首次针对平台经济领域起草反垄断指南。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所谓平台经济,征求意见稿给出明确解释:平台为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则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相对汽车医药行业查处了大量案件,互联网目前还处于一个执法案件都没有的局面,实际上是存在缺陷。”11月1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魏士廪律师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表示。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众互联网上市企业股价出现不同程度下滑。截止到11月10日收盘,阿里巴巴(09988.HK)下跌5.1%,报收275.4港元/股;腾讯控股(00700.HK)下跌4.42%,报收595港元/股;美团(03690.HK)下跌10.5%,报收300港元/股;京东集团(09618.HK)下跌8.78%,报收330.4港元/股。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里,互联网企业(平台)似乎都“游离”于反垄断法律之外。

  直到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才开始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处罚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将进一步严格监管互联网平台发展下的经济形态,加强管控防止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垄断事件发生。

  根据草案原文,征求意见稿共六章24条,包含对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协同行为的认定、轴辐协议、宽大制度以及申报标准等方面的细则,并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对互联网平台经济交易各个环节几乎都做出对应的反垄断限制。

  其中,在垄断协议的形式方面,征求意见稿表明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魏士廪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三大特色:一是规定了此前其他指南并未明确涉及的辐射协议;二是明确了争议最大的平台上“二选一”的排他行为;三是在申报标准上,确定了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在征求意见稿中,轴辐协议明确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最终,再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

  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中的“二选一”现象,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相关因素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时,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以上均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在魏士廪看来,虽然还没有真正查处一个互联网平台的案件,但在空缺的12年中,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现象观察,意见稿中基本上都涉及到了。

  “最关键的还是最终的实施效果,下一步在执法落实的时候,真正的执行并不是写到纸面上。”魏士廪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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