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末观点】P2P网贷归零之后我们需要反思什么?
一场闹剧终于谢幕了。1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财经》(博客,微博)年会2021: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显然,运营平台归零并不等于完全市场出清,不意味着风险归零。在做好P2P网贷善后的同时,我们更需认真反思。从P2P网贷的横空出世,到遍地蔓延、野蛮生长,到跑路不绝、暴雷不断,再到彻底沦陷,这其中环环相扣的变故,都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P2P网贷最大的恶:卷款跑路
黄奇帆说,P2P把中国社会最丑陋的、最恶心的、没有责任感的放高利贷的老鼠会,装扮成了神圣的、互联网科学外衣展开来。那么P2P最大的恶是什么?是跑路!
P2P网贷平台出风险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关门、失联、跑路。这种恶行往往让投资人陷入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崩溃境地。面对这种情况,现实中往往有一种道貌岸然的声音,认为投资人之所以“踩雷”是因为“贪婪”,属于“咎由自取”。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甚至是有害的。
其实,投资有风险的道理投资人未必不懂,该承担的也未必没有担当。但是,平台跑路打破了这种认知平衡。如果平台不跑路,作为投资人该承担的投资风险就该承担,毕竟可以以时间换空间。如果平台不跑路,甚至可能出现神奇的斯德哥尔摩现象(被劫持者对劫持犯的同情),——这种情绪在P2P网贷平台整治的后期时有出现。
因此,唯有真正堵住平台“跑路”之路、刹住一言不合就“跑路”的恶俗,实现P2P平台的稳妥退出,才能避免风险的蔓延和放大,才能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赢得时间和空间。而最为关键的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对失信人的全社会联合惩戒,将对失信人限制消费的范围扩大到更多的实名领域,极大地提高失信成本,真正让不诚信者无处可遁。
P2P网贷根本的错:商业模式的不可持续
P2P之所以走到今天这种归零境地,其实更多应该从这种模式内在的硬伤来剖析,内在的东西决定它最终怎么走,能走多远!
从本源看,P2P网贷平台应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即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承担交易撮合的角色;而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不与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主要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
但是,这种运营模式显然难以找到合适的生存土壤。在全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社会诚信屡遭“摧残”的环境下,P2P平台靠什么赢取投资人的信任?投资人在面对面尚难以放心将资金托付理财的生态下,何以能信任虚拟的平台、信任电脑或手机屏幕背后的交易对手?随时提款的平台功能无疑是最关键的支撑,而背后的就是资金池,以及担保、抵押等增信手段。因此有了资金池、平台增信、期限拆分、拆标、虚标、自融等违规操作。这些操作实际上都包含信用中介的基因,实际按照信用中介的模式运转。而按照互联网监管基本法要求,对P2P网贷行业进行整治、矫正的核心就是要去除其信用基因。
实际上,绝大多数P2P平台的运作模式,其实都很难跳出“资金池”,无论是平台固有的提现功能,还是自动投标、债权转让功能的实现,均离不开资金池的支撑。而资金池之所在就是平台流动性风险之所伏。恰恰是资金池的存在,使得P2P网贷行业自出生以来就徘徊在“非法集资”的边缘。
另外,缺乏对借款客户的筛选机制,或是一些正常平台(区别于一些一开始就心怀鬼胎,把平台作为自融或圈钱场地的平台)之所以出现提现困难乃至暴雷的原因之一。而这实际上也是与普惠金融的精神相悖离的,它违背了普惠金融的客户适当性原则。
可见,对于一种创新背后的商业模式,需要站在市场的角度、监管的角度识别其合理性、可持续性,及时进行引导、规范,不要任其野蛮、无序生长,不要等到不可控的时候方幡然醒悟。
P2P网贷难迈的坎:转型还是退出?
当监管部门宣布P2P网贷运营平台归零之后,原有的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备案”的治理路径显然已经改变,备案已然成梦。对于问题平台(所有的)而言,剩下就只有两条路可选:转型或者良性退出(至于跑路类非良性退出自然为非理性的选项)。
显然,良性退出对于P2P平台而言都是被动的、无可奈何的选择。如何在信守不跑路情况下,加强各方协同,打击“逃废债”,追讨投资人债权,这或是平台清零之后面临的更严峻的挑战。这其中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合理界定债务人“逃废债”的边界,防止滥用联合惩戒,造成风险放大和社会问题;二是按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合理确定存量贷款适用的借贷利率,并给债务人适当的宽限空间,避免矛盾激化。三是防止平台通过诱导排队打折、以商品抵债等方式,对出借人造成二次伤害。
而转型之路并不平坦。实际上,监管部门一直在不断强化转型的导向,且路径逐渐清晰化。从2018年175号文件提出“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到“引导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向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转型或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良性退出”,再到2019年《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实际在不断强化向小贷公司转型的方向。
从转型路径的远近、基因相近度看,P2P平台向小贷公司特别是网络小贷转型显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道路却很崎岖。P2P转型为小贷公司面临存量消化难、准入门槛高、业务及杠杆限制多等诸多难以越过的“坎”。一是存量业务必须清零。按照83号文要求,网贷平台顺利转型为小贷公司需满足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业务清零的要求;二是不得跨区域经营。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三是资本金约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地化、跨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设定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50亿元的门槛,将绝大多数平台挡在门外。
至于向消费金融公司转型,同样也面临存量难消化、准入门槛高等难点,且存在的消金牌照一照难求的现实难题。实际上,监管意思已很明确,——只有“极少数具有较强资本实力、满足监管要求的机构,可以申请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而向助贷机构转型也并非理想的续命途径。尽管目前助贷机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但并不存在多少“监管套利”空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等十条监管“红线”。尽管十条监管“红线”对象是商业银行,但其核心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约束,影响目前助贷机构运营模式及其规范性。更为关键的是,监管部门始终强调: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凡涉及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这势必为助贷机构持续经营埋下了不确定因素。
当然,P2P网贷留给我们最深的领悟,还是监管不能缺位。
P2P网贷已死,但金融创新不应也不会止步。因此,我们要汲取教训,睁大眼睛,警惕新的类似P2P类平台的借尸还魂。要以此为鉴往,深刻反思我们的监管,改良我们的监管。
P2P网贷由盛而衰的裂变告诉我们,缺乏市场约束的、打着普惠金融创新旗帜的新业态很容易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走向野蛮生长,以至于“走火入魔”,祸及消费者,最终让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如何防止金融新业态“裸奔”?除了行业自律外,关键是监管不能缺位。应按照“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纳入监管”的要求,在现有监管框架内,进一步厘清各种金融行为的监管边界,真正做实监管主体责任,特别是中央金融尽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边界。既要避免监管职能重叠导致的重复监管,更要避免因监管空白出现的监管缺位。只要市场上出现某种金融活动和业态,就应该有相应的监管主体自动、主动介入,就应有相应的监管规制跟进。相关监管规制的设计应淡化以机构为核心的监管,强化以行为为核心的监管。要建立一整套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识别、监测、预警和监管应对机制。
关键是,对于新的金融业态,如何做到既审慎又鼓励,既包容又不纵容。这一方面,要求监管者对金融新业态有较敏锐的嗅觉,及时跟踪、监测各种创新业态。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既给予金融创新“试错”空间,又坚守防风险、反垄断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内核。始终站在金融的高空俯视全局,对金融创新包容但不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