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官方拟规定:光伏压延玻璃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6日电据工信部网站16日消息,工信部就《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提出,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新建项目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
具体来看,修订稿明确,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是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和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是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熔窑能力不超过150 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四是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新建项目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附件1),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
以下几种情形的产能不予履行产能置换公示公告程序:
一是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是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是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因错峰生产置换产能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是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产能置换比例方面,修订稿明确,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 2:1和 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 1.5:1 和 1: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对现有企业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实施的不扩大产能、关小上大、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按 1:1 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