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细则出炉 个人投资额度为100万元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重点在于对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的条件门槛、“北向通”可投产品范围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多方面操作细节予以明确。在业界看来,《细则》的发布意味着跨境理财通的正式开通指日可待。
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5月7日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有助港澳地区的投资者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拓宽港澳地区的人士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投资者也可以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甚至是全球化。此外,这也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特别是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有益尝试。”
汇丰粤港澳大湾区业务部总经理陈庆耀也指出:“《细则》的发布为希望参与这一机制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也标志着‘跨境理财通’的开启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据记者了解,“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对于《细则》,陈庆耀还表示:“《细则》明确了‘北向通’可投资的产品范围,与市场此前的预期一致,初期纳入的产品为结构清晰简单、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及公募基金,并制订了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体现了监管机构强调的‘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以及对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视。此外,《细则》允许内地合作银行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港澳销售银行的‘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大大简化了‘跨境理财通’的开户流程,让内地投资者可以更便利地通过这一机制投资港澳市场,捕捉跨境投资机遇。”
在额度管理上,根据《细则》披露,“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此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就此,董希淼告诉记者:“在跨境理财通试点过程中,对于额度进行适当的管控,这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市场开放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个人投资者更好地防范风险。”
此外,记者还从渣打银行方面获悉,渣打银行目前已经成立了专属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项目团队。
渣打银行大湾区行政总裁林远栋向记者介绍:“我们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内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时更加偏向于有固定收益的产品,也更能接受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中资企业美元债作为投资标的;同时,对于港澳投资者,内地资产吸引力应该是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红利,例如与新经济相关的新消费、新基建、新制造和新科技以及人民币资产等。”
对于投资人,根据《细则》显示,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是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此外,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