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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更好发挥碳市场价格发现作用 破解绿色发展“外部性”困境

  访兴业银行(601166,股吧)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交易。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碳市场可以实现总量控制目标下减排成本最小化,是破解经济发展与减排两难问题,促进经济、能源金融结构调整的有效工具。

  从2011年起,我国陆续在7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2021年6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为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

  那么,前期试点有哪些经验值得关注?如何理解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如何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围绕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金融时报》记者:我国区域碳交易试点已经过7个完整的履约周期。区域试点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哪些经验?

  鲁政委:前期试点为全国碳市场的启动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探索了配额发放机制。此前,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配额多由地方政府制定,面临地方短期经济利益与碳减排目标之间的平衡问题。如果配额太松,那么其价值往往过低,起不到激励约束的作用;如果配额太紧,则会造成企业压力过大。从实践情况来看,各地碳价不一,除了北京地区的碳市场价格相对较高之外,其他地区碳价都很低。由于多地碳价较低,有配额的企业缺乏出售动力,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规模也较小。随着全国碳市场启动,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进来,碳交易有望更加活跃。

  二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CCER。其中,CCER交易是配额市场之外的补充。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交易则是由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目前,碳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但是,如果允许不加限制的等量替代,实质上相当于放松了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因此,目前的规定是抵消比例不超过总碳配额的5%。这也是基于此前经验制定的政策。

  三是观察此前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我们能看到交易存在非常明显的潮汐现象,即平常交易量较少,而履约前会突然出现交易量的爆发式增加。随着碳市场建设逐渐成熟,我们可以探索引入更多不同的行业,并不排除在适当时间引入金融机构。这样,未来碳金融可能为碳市场提供更多流动性,从而使得价格发现更为有效,相关衍生品也能够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为激活与管理碳资产创造条件。

  《金融时报》记者:此前金融管理部门也提出,将配合相关部门参与碳市场管理。您如何理解碳市场的金融属性?

  鲁政委:在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方试点碳市场,对碳金融业务与产品创新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整体规模仍然较小。推出碳金融产品,可以为碳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平抑价格波动。碳市场还可以通过丰富的多层次产品来满足信用转换功能、期限转换功能、流动性转换功能等市场交易的基本功能,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开发涉碳融资等创新性金融衍生品,有助于碳金融体系的深化和多元化发展。

  此外,必须提醒的是,碳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预计会循序渐进开展碳期货交易,在碳期货的基础上进行碳金融衍生品创新并规模化,为碳金融市场发展与创新提供合适的环境。当然,也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避免对碳配额等相关产品的过度囤积、过度炒作,使碳价格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内,以便既能够给企业减排提供激励,又不至于出现断崖式调整,保证低碳转型稳步推进。

  《金融时报》记者:传统金融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分配信贷资源,但绿色产业往往受困于“外部性”而出现市场失灵。您认为应该如何引导社会资本更好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鲁政委:面对“外部性”问题,一个关键思路就是要优化激励约束机制,使碳排放的隐性成本显性化,外部成本内部化。在这方面,我认为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30·60目标”本身是一种预期引导,能够稳定社会预期,进而引导市场行为。例如,过去大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不统一,导致行业发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让很多投资者徘徊不前。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日渐明朗,投资预期回报率提高,有望让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低碳转型中来。更多中长期资金的进入,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导作用会增强,进而激发企业开发和采用低碳技术的意愿,更好推动碳达峰、碳中和。

  二是提供相应制度安排,即通过政府制度安排把外部性内部化。具体来看,就是在“30·60目标”下,给出明确的路线图,细化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给各行业分解具体的任务和目标,制定明确的数量达标要求,形成市场主体投资减排的压力,由此可以吸引企业提供减排解决方案,让市场更好发挥作用。

  三是必要时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但要注意避免过度扭曲市场行为。在推动减排初期,一些技术使用成本较高,提供补贴可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诱导市场启动,随着发展过程中成本的持续降低,在实现商业可持续时,补贴就要及时退出。在光伏电动车等领域,我国都有这方面成功的政策实践经验。

  《金融时报》记者:对于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您有何建议?

  鲁政委:所谓碳核算体系,是一套碳排放信息核算和披露的方法,是准确掌握我国碳排放变化趋势、有效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基本前提,也是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

  这方面,国际上也有诸多探索。例如,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正在积极推动这方面的工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致力于推动碳排放的会计研究,未来市场主体可能还要出具一份与财务报表并列的“碳排放报表”。

  我国可积极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探索,利用我国制度优势,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目标和指标等方面形成披露的标准模板。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尽早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尽快形成国内一致、国际接轨的统计披露方案。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企业有披露的积极性,但却没有可以遵循的模板,同时可以减少披露口径的混乱及由此可能带来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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