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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四大违规问题ST乐美及2名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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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信和、张国华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西证监局发现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6月30日披露。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2020年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有就聘用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进行审议的记录,对外披露的信息中亦无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聘任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议,公司实际未聘请任何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在未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披露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2020年年度报告。

  三、虚假披露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及相关专项说明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显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出具《关于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步湘、廖坤。截至检查日,除电子文本外,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出示涉及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的原件,公司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在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及披露期间,亚太所从未就年报审计事项与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实际亦未承做年报审计业务,未就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过审计报告及专项说明。经查,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披露的2020年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电子文本系伪造。

  四、涉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决议情况披露不实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显示,2021年6月30日,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其中,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3人,会议审议并通过《202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董事会关于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等7项议案。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2人,会议审议并通过《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关于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等6项议案。经查,上述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实际未召开,相关董事和监事均未参会也未依法授权他人参会投票,会议材料涉及的董事监事签字均由他人代签。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胡信和系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胡婧璐父亲,实际行使胡婧璐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并于2021年以来实际负责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运作、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及披露有关工作由胡信和指使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国华根据胡信和安排参与经办2020年年报编制及披露有关工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胡信和、张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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