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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表示,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是在对生态保护进行市场补偿机制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调节机制设计,是利用行政资源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等进行税收调节,也是国际通用的生态保护和补偿手段,在我国生态资源保护补偿领域已经发挥积极作用。

    宋向清认为,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作用的侧重点不同,资源税校正的是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和环境的外部成本,而环境保护税校正的是生态资源产品使用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成本。由于生态资源产品具有多样性和生态资源属性具有多重性,我国采取在不同环节征收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可以实现利益兼顾,税收公平,可以最大化发挥税收对生态资源的保护。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进行课税,环境保护税是以污染破坏环境的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等进行的课税。两者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都具有重要调节作用。一方面通过税费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形成对资源充分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效应,推进各行业实现精细集约化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相关税费应按照“收支平衡、重点倾斜”的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好、技术创新能力强、新能源新材料替代应用广泛等领域进行补偿性投入,从而形成生态环保的良性循环机制。

    宋向清表示,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通过多元化、多样性的税收调节机制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让节能环保新能源开发和使用、生态建设等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进而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生态保护模式,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生态资源、科学开发生态资源,有效利用生态资源以及促进生态资源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张依群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有效加大企业污染排放成本,逐步抑制减少企业污染排放量,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引导鼓励企业向节能治污低碳方向发展,加大节能低碳发展的技术研发投入,推动节能环保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普及应用;此外,可以推进我国新能源加快发展,形成能源消耗替代,对我国如期完成“双碳”目标形成关键助力。

    宋向清建议,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需要强化市场交易机制的能动作用,突出上海等地碳交易市场功能释放,健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完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大力扶持重点领域和企业生态资源保护创新机制,将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兼具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等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品类,优先使用市场机制达成生态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发挥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调节功能,大力度全国性建立绿色采购机制,加大政府和国企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社会普及利用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电力等。引导各级政府多渠道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和补偿资金,让生态保护者无资金之忧,无信贷之愁。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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