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坪 深圳报道
9月17日,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深交所承办的首届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之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证监会市场二部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刘健钧指出,要加快完善创投体制,更好支持创业创新。
据刘健钧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创投体制框架,包括确立了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创投基金多层次政策扶持机制、创投基金多元资本形成机制和创投基金资本优先退出机制等。
在创投体制的支撑下,近年来我国各类创投主体快速发展,以创投基金这种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创投与主体为例,截至2021年6月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创投基金12059只,管理资产规模1.89万亿元,创投基金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进而成为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资本力量。
截至2020年末,创投基金投资中小企业项目累计达3.22万个,在投基金4587亿元;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数量累计达1.81万个,在投金额4125亿元。试点注册制以来,超过八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超过6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过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投业发展还有差距。按“当年创投新增投资规模与GDP的比”这种相对规模横向对比,创投业发达国家通常稳定在0.4%-0.5%之间,而我国2020年仍然只有0.3%。特别是与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
创投体制四方面机制亟待完善
刘健钧表示,检讨我国创投体制,目前四方面机制均亟待完善。
一是整个股权基金行业的法律监管制度薄弱,行业乱象影响了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的正常运行。据刘健钧介绍,2014年发布的私募基金办法明确了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的制度安排,有关享受差异化监管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标准也是清晰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对创业投资基金做了区分,实行分开登记备案、分开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但近年来整个股权基金行业出现了诸多乱象,使得对创投基金的差异化监管不得不变得谨慎。
刘健钧认为,造成诸多乱象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包括伪股权投资基金以假乱真,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监管带来了压力;泛集团化管理使行业乱象更加复杂化;在行业乱象丛生情况下,现行法律监管制度捉襟见肘。
二是创投基金多层次扶持机制的有效性不足,既不利于一般创投发展,更不利于早期创投发展。影响多层次扶持机制有效性因素源于两方面,包括虽然国家出台了5项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税收优惠,但由于适应投资基金特点的基础性税收政策一直未出台,影响了这些税收优惠的效果;另外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已位于世界前列,但其政策引导性远远不够。
三是创投基金资本形成机制仍不够通畅,导致很大程度上依赖向个人投资者募资。
四是创投基金退出机制严重依赖IPO,通过私下协议转让和并购方式退出的渠道尚不够通畅。
四点建议对症下药
针对上述痛点,刘健钧对症下药,提出了四点建议。
在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方面,刘健钧指出,一是待国务院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后,尽快修订私募基金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性规章。在为私募基金发展奠定坚实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加快落实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具体措施;二是依法甄别真伪股权投资基金,对真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支持,对伪股权投资基金坚决出清;三是在尊重市场化运作前提下,对“专业化运作基础上,实行统一风险控制和有效股权约束的集团化管理主体”,在登记备案和监管自律等各个环节给予必要支持,对各类“泛集团化管理主体”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审查,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在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多层次扶持机制上,刘健钧提出,一是在税收政策方面,适应投资基金作为“投资管道”的特点,借助特别立法,研究制订适应各类股权基金要求的基础性税收政策。在基础性税收政策有效解决了“避免双重征税,鼓励长期投资”之后,再叠加创业投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效果才能更好体现;二是在引导基金政策方面,建议按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引导基金的让利于民措施,规范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严格引导基金的支持标准,切实发挥引导基金引导所支持市场化子基金“投早投小”的政策性作用。
在进一步畅通创投基金的资本形成机制上,刘健钧建议,一是尽快修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其中对“创业投资”所作出的过窄规定,以免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限制过严;二是鼓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支持力度;三是支持各类市场化创业投资母基金的发展。
在进一步畅通创投资本退出机制上,刘健钧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公开市场对创投资本退出的重要作用;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份额承接基金”,发挥其盘活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作用;完善股权并购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各类并购投资和借助并购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