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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对京玖康疗、前董事及事实董事展开法律程序

  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就京玖康疗(00648)陈嘉忠等七名前董事及曹贵子和及许家骅等两名前事实董事涉嫌违反受信责任,寻求法庭对他们作出取消资格令。香港证监会指,曹及许违反了他们对京玖康疗的责任,原因是两人(i)没有披露他们属事实董事;(ii)导致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发出有关卖方及其实益拥有人的独立性的虚假及/或具误导性资料;及(iii)将自己置身于个人利益与对京玖康疗的责任之间出现冲突的处境。

  七名前董事为: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陈嘉忠(男);前执行董事张卫军(男)及王建国(男);以及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贻平(男)、胡雪珍(女)、林振豪(男)及唐卓敏(男)。

  两名前事实董事为曹贵子(男)及许家骅(男)。这是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对曹展开的第二个法律程序。

  香港证监会经调查后发现,曹及许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参与该公司业务或事务的管理及作出董事性质的决策,因此属京玖康疗的事实董事。

  京玖康疗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16年6月以约7900万港元,从康健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康健)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康健药业有限公司(康健药业)收购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9.9%已发行股本。曹及许在关键时间是康健的董事,而曹亦是康健药业的董事。

  京玖康疗于2016年6月23日就上述购股交易刊发的公告注明,(i)交易的卖方及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该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ii)交易的代价经京玖康疗集团与卖方公平磋商后釐定;及(iii)可从购股交易中获得裨益。然而,香港证监会经调查后揭发,有关交易并非经京玖康疗集团与康健药业(卖方)公平磋商后进行,而该公司亦无计划变现有关交易的所述裨益。

  京玖康疗的七名前董事亦因导致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发出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违反了他们对京玖康疗的责任。

  香港证监会亦在本次法律行动中,寻求法庭颁令京玖康疗公布法庭在法律程序中的裁决,让该公司的股东得知曹及许曾为该公司的事实董事,以及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曾发出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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