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影响

根据沪深交易所网站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新规的施行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较大的影响,监管持续收紧意味着股票质押非理性繁荣见顶,长周期引导市场理性化。新规相对意见稿改动不大,在融资人、资产类别、资金方三个维度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从服务实体经济、去杠杆、分类监管等方面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包括明确融入方及单笔交易金额限制,确定股票质押率上限,细化风控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此次新规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对融入资金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二、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三、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四、证券公司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五、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质押股票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的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动态管理,对同一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

六、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七、证券公司应当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八、证券公司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九、证券公司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服务。

十、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新规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

新规的主要影响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股票质押比例符合监管要求,新规将促使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需求端将有所回落,因前期出台征求意见稿市场影响的消化以及过渡期的设定,此次新规出台对市场的冲击相对有限,对市场较大的影响如下:

▌一、融入方和资金用途有明确的限制

新规规定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融入资金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上述规定直接限制了非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引导资金流向实体,聚焦了金融服务实体的定位,防风险去杠杆。金融机构、从事贷款和个人借贷以及私募基金均被禁止作为融入方,不得质押融资。由此,私募基金通过参与定增获得上市公司发行的定增股票,此类情况用于质押融资受限。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与融入方明确约定融入资金用途,将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融入方在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明确约定融入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对融入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资金用途不得投资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场以及相关的淘汰类产业。

▌二、质押集中度控制,上市公司股东融资受冲击

新规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同时,规定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结算网站数据,截至1月12日新规发布之日A股上市公司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有130家,而质押比例在40%至50%之间的接近180家。新规施行后,上市公司股东做股票质押可能面临需要抢占额度的局面,如果一只股票总股本质押比例超过50%,其他股东均无法新增股票质押融资。在此情形下,将导致融资人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减少,资金成本可能上升,对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影响相对更大。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上市公司股东频繁使用的融资手段,继2017年减持新规、2018年股票质押新规之后,在流动性受限大环境下,融资人面临融资渠道缩窄且融资额度降低的难题。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融资人集中度越高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越大。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融资人议价能力变差的趋势下,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受损最为严重。

▌三、分类监管,A类券商业务上升空间大

新规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由于受限于“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的条件,C类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将面临缩水,而对于分类评价为A类的证券公司,此类影响并不大。从2017年半年报的统计数据来看,上市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均符合新的净资本比例监管要求。从存量业务和未来发展空间来看,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对券商业务影响相对较为有限,同时上市券商相对而言整体资本实力及评级较好,将业务规模与公司净资本及监管评级相挂钩也会有利于资本实力强、分类评级结果较好的大型券商提高市场集中度,规模较大的A类综合性券商未来的市场份额将会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