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石丽晖
12月30日,彩虹股份将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其中包括“关于确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评估报告的议案”。而该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竟比彩虹股份筹划此重大事项早了近4个月,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11月25日,彩虹股份公告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该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此申请股票第二日起停牌。同时公告表示,将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实际上,评估机构早于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4个多月就完成了相关工作,与彩虹股份所称“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严重不符。无论是停牌,还是公告,彩虹股份都存在严重滞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彩虹股份因向关联企业彩虹集团出售两条旧玻璃基板生产线相关设备及专利技术,而这两条生产线在2014年贡献了8318.36万元营业收入,占当年合并报表收入的52.13%,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由于彩虹股份在2015年3月13日就公告了2014年年报,因此在其后筹划该重大事项时,明确知晓该交易事项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
彩虹股份没有及时停牌,而是悄悄引入评估机构,在2015年7月31日出具了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
报告中载明,评估目的系“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拟转让盖板玻璃业务所涉及的整体资产”。可见,该重大事项早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就已筹划,何来11月25日筹划一说?
年报出炉至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4个多月里,彩虹股份股票始终未停牌,明显违背了前述规定。评估报告出具后,至2015年11月25日,除因筹划非公开发行于8月18日至10月22日停牌外,并未因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此外,彩虹集团作为自身亏损的国有企业,出资8.37亿元购买彩虹股份两条旧生产线,如此巨额投资应履行国资部门审批程序。彩虹集团是否已获得国资部门对重大投资的批复?彩虹股份在相应时段是否应该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