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2月19日)收盘后,兴业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因在于“兴业证券在7月7日两融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实际强平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并且在第二个交易日(7月8日),兴业证券在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
某券商两融业务人士在受访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两融平仓出现明显差错的情况并不多见,这可能是技术系统故障、也可能是流程漏洞等所致。
平仓操作发生于去年7月
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观察发现,上述平仓操作正值去年A股出现大幅波动期间,其中7月7、8日上证指数分别下跌1.29%、5.90%。目前并未知晓在股价大幅波动期间,相关信用账户是否遭遇因平仓和回买操作而带来的额外亏损数额。
“倘若存在因券商操作差错而导致客户亏损,投资者可要求券商进行民事赔偿。”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证券公司仅仅在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有权在强平范围内操作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标的,超过范围的操作属于无权代理,构成了对客户的违约,如果客户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强平量远超应平仓量
具体来看,2016年2月18日,兴业证券收到《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原文内容如下:经查,2015年7月7日,你公司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你公司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