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5月18日,深交所公告称,因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对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公告称,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在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欣泰电气资金余额6387.79万元。欣泰电气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深交所认为,欣泰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7.1.5条相关规定。

  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欣泰电气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翀,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4.6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第16.5条规定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欣泰电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欣泰电气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翀,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深交所表示,欣泰电气深交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交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