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公告大股东未预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后,水晶光电晚间再发公告。据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于5月2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决定指出,星星集团于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水晶光电股票 65.9万股,成交金额2159.46万元,占水晶光电总股本的0.15%。但星星集团于3月2日才将减持计划告知水晶光电,计划自2016年3月2日起减持水晶光电不超过2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水晶光电于2016年3月3日对外公告。
浙江证监局认为,星星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
事实上,水晶光电昨日已公告,公司大股东未公告减持计划预披露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5.90万股,造成违规。
截至2016年5月25日,星星集团持有水晶光电1.41亿股股,持股比例为21.60%。水晶光电于2016年3月2日收到星星集团的减持股份通知,并于2016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控股股东星星集团因资金急需,于2016年3月2日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465.9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
以上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5.90万股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造成违规。
水晶光电表示,星星集团一直以来严格遵循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本次由于资金急需,加上相关人员对新政策的熟悉及把握不够,导致出现违规行为。星星集团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事件影响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为了弥补过错,减少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影响,星星集团已经按违规减持金额的1%即22万元人民币上缴到公司作为收益。同时承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鉴于本次违规行为对星星集团及上市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控股股东已对该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及现金罚款的处罚;星星集团做出全面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