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ST亚太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

深交所11日晚发布公告,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亚太实业存在虚增持股企业济南固锝净利润,虚增虚减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营业收入等会计处理不当等事项。

公告全文如下:

经查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系亚太实业的投资持股企业。2012年及2013年济南固锝先后错误确认、冲减质量索赔款5,355,085.00元(原币金额为85万美元)。济南固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公司虚减2012年净利润2,570,440.80元、虚增2013年净利润2,570,440.80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分别占公司2012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227.48%、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7.87%。

二、2013年12月31日,公司拟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定价依据为截至2012年底济南固锝股权的账面价值20,017,561.21元。但公司未能于2013年底根据前述定价依据对所持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虚增2,377,904.37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公司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0.54%。

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是公司持股84.16%的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未按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确认房产销售收入,导致同创嘉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导致同创嘉业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合并报表后,导致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占公司当期更正前营业收入的100%、100%、23.16%、61.75%,导致公司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占更正前当期营业收入的43.97%。

四、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破产前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交通银行银行借款19,8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借款44,800,000.00元均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2008年,公司为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00,000.00元。2014年5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裁定天津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交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13,801,813.63元,中国农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34,639,308.46元。以上两贷款合计未清偿金额为48,441,122.09元。2014年,公司未根据前述判决计提预计负债28,441,122.09元,导致2014年虚增利润28,441,122.09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

五、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2015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0-60万元,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59.37万元,但公司未及时对其业绩预告做出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财务总监张芳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陈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金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财务总监张芳霞、王金玉、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时任董事陈罡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