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9月上旬进行的4位小股民诉上市公司华锐风电虚假陈述索赔案庭审,并没有如期进行。根据测算,公司预计投资损失赔偿金额达到2.2亿左右。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只有十余位投资者提起索赔不到100万元,连华锐风电所计提预计负债之零头的零头都没达到。
记者 余以墨
原定9月上旬进行的4位小股民诉上市公司华锐风电(601558)虚假陈述索赔案庭审,并没有如期进行。《投资快报》记者从小股民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处获悉,临近开庭,其从法院获知,因为华锐风电方面针对4位小股民的起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此前安排的庭审不再进行,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管辖权异议是拖延时间惯用方法
“华锐风电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管辖法院就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极其明确,华锐风电方面提出所谓管辖权异议属于诉讼权利滥用,是为了拖延开庭时间,抵抗股民索赔。”许峰律师无奈的告诉《投资快报》记者,通过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进程,华锐风电并不是第一例,这个属于典型的在管辖权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该律师还称,他之所以这么认为华锐风电是滥用权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就早期的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件作出了判决,投资者全部获得胜诉判决。
此前系列案件已有胜诉判决
上诉投资者胜诉判决,华锐风电8月23日亦有公告称,其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1民初25号、60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四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华锐风电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其向四位投资者共计支付经济损失赔偿约39万元。
华锐风电自身的公告也还原了该等诉讼的来龙去脉。其称,2015年11月,华锐风电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系列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就是根据此次的行政处罚而发起。公告同时透露,对于上述四起诉讼,公司表达了坚决上诉的意向,并且公告当时已就其中两个案件提起上诉。
对于此次公告的诉讼对华锐风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如何?华锐风电公告称,公司已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对股民索赔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并计入2013年度营业外支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已计提2亿多预计负债防备索赔
查阅华锐风电2013年年报确实发现,其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公司利用有关日期的全体股东名册以及查询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对预计赔偿股份总额、直接投资损失及其相关的佣金、印花税和资金利息等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公司预计投资损失赔偿金额为216,121,171.24元。且经记者查证,类似内容也同样出现在了华锐风电2014年年报当中。
如何确认预计负债?华锐风电的公告以及相关会计常识均显示,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华锐风电当时测算预计负债,应该是根据最大可能性出现的时候应该赔付多少而做出的,基本不可能是最后实际索赔的数额,但这个数据至少说明,如果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索赔,华锐风电的赔付最大可能达到2.2亿左右”,许峰律师说,即使其作为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根据当前提起的投资者索赔情况来看,可能华锐风电对于投资者索赔过于审慎了,但至少也说明其对投资者的索赔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只有十余位投资者提起索赔不到100万元,连华锐风电所计提预计负债之零头的零头都没达到。
违法事实板上钉钉
证监会官网披露的华锐风电《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显示,华锐风电违法事实为: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
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对华锐风电给予了顶格60万元的行政处罚。虽然处罚的绝对数额本身不高,但却成了投资者索赔华锐风电的导火索。
投资者仍可索赔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以及法院此前做出的判决,如果投资者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并且在2013年3月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即可向华锐风电发起此次索赔。前述律师特别强调,后续跟进索赔的投资者,“胜诉概率极大”,其认为,虽然华锐风电目前针对投资者的一审胜诉判决提起了上诉,但考虑到一审判决的周全程度以及华锐风电的客观违法事实,华锐风电上诉后的改判可能性几乎没有。
当然律师也表示,虽然前期已有胜诉判决,但根据其经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知道可以索赔以及已经有胜诉判决的情况,后续华锐风电投资者能否拿回上市公司已经计提的两亿多预计负债对应的款项还有待观察。许律师也提醒,华锐风电索赔案要到2017年11月才结束,如果在此前投资者看到索赔消息,建议尽快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