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6〕25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以下简称“农
行宿州分行”)
地 址:宿州市淮海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光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农行宿州分行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后对部分事实、理由予以采纳,并重新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农行宿州分行代理销售的有效保单中,有部分保单在“银保通”系统内记录的投保人手机号码不真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投保资料、银保通系统截屏、银行业务系统截屏、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农行宿州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农行宿州分行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6年12月1日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