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再爆债券违约银行谨慎发债

  本报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继11月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之后,12月21日,雏鹰农牧又一只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兑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市场整体资金流动性紧张,多家银行陷入债券违约旋涡中。

  在《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中,亦有多位银行业人士认为,从近几年的情况看,银行作为主承销商时,尽调工作并不十分缜密,许多债券违约并非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在债券发行后发生了变化,而是其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真实情况未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充分、完整披露。为此,今年多家银行机构的前期尽调工作也更为严格。

  企业发债解决流动性压力

  12月21日,雏鹰农牧发布公告称,该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18雏鹰农牧SCP002)应于12月21日兑付本息。截至兑付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8雏鹰农牧SCP002”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为浙商银行

  “企业发债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承销的银行没有为企业兜底的义务。”某城商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但当企业在兑付债券前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银行可以通过客观分析企业的经营和现金流的情况后,理性地决定是否需要对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如2018年以来,集中出现债券违约永泰能源。7月5日,永泰能源发行的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17永泰能源CP004”未能完成兑付,已经构成违约。7月6日,永泰能源随即宣布公司股票以及“13永泰债”“16永泰01”“16永泰02”等相关公司债停牌,但违约仍在市场上引发了震动。

  为此,永泰集团采取多项措施,尽力解决资金问题。7月18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于7月6日分别与5家银行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5家银行同意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向永泰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集团意向性授信额度。

  根据wind数据显示,从2018年初至12月18日,债券违约总规模为1420.26亿元,涉及债券156只,其中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的债券总规模达745.57亿元,涉及债券76只;相比之下,2017年同期债券违约总规模为403.24亿元,涉及债券51只,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的债券总规模达301.60亿元,涉及债券28只。

  “从今年的情况看,很多企业发债是为了解决流动性压力,并不是主要为了融资投入项目。”某股份制银行公司部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某券商机构投行部人士亦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今年债券违约其实不只是企业的经营性风险,还与资金流情况密切相关。“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兑付债券本息不完全依赖其经营现金流,还会借助其他融资渠道。但是今年包括非标资金、二级市场质押等渠道的资金收窄,银行机构存款减少、银行间流动性减少,现金流的减少导致企业发行的债券出现大幅违约。”

  在资管新规及“去杠杆”背景下,非标业务在规模、期限匹配等多方面受限,但上述股份制银行公司部人士告诉记者,大量投向非标的资管产品实际上也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若非标受到大规模压降,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一定压力。

  银行尽调待完善

  “企业及其债券的既有评级,代表着外部评级对其企业经营、财务、资质的综合评估,是银行分析企业的重要参考。”上述城商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不仅要参考企业的外部评级,更要建立对内部评级分析体系,更进一步地了解企业最新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才能真正做好风控工作,挑选出适合自身风险标准的企业。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银行在尽调时的工作并不十分详尽。上述股份制银行公司部人士告诉记者,如今银行沿用的发债尽调指引对于尽调工作的规定内容并不完备,降低了对主承销商的尽调要求;对于该指引中已经列举的尽调内容没有细化的规定,使得对主承销商尽调义务规则性规制的约束性不强,不利于客观地确定主承销商是否尽到尽调责任。“主承销商应就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担较多的责任。但目前,许多债券违约,并非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在债券发行后发生了变化,而是其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真实情况未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充分、完整披露。”

  上述城商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坦言,在银行展业过程中,一般银行会选择与其分支行合作紧密的企业作为承销客户,这样更有利于尽调和投后工作。“银行的尽调会利用分支行获取的企业经营信息,并结合实体考察、审计、访谈等方式综合进行。在今年紧信用的格局下,银行的尽调工作会更加严格。”

  某国有银行投行部人士补充道:“银行既要重视投前审查又要重视存续期管理。在当前经济承压的状况下谨慎地投资审查肯定还是要的,另外还要重视投后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该人士建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可借鉴公司债关于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主承销商的责任仅限于发行和上市,后续管理应当由专门的受托管理人承担。“尽管目前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基本上依然由主承销商担任,但其身份不再是债券的主承销商,而是受投资人委托,代表投资人利益进行债券存续期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当主承销商出现应当担责事件时,投资人可以更换受托管理人,更有利于向主承销商主张权利。”该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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