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6日晚间,*ST康得(002450)回复深交所称,董事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关于限制控股股东康得集团股东权利的议案具备法律依据,不存在超越董事会职权的情形;不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此前,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公告中,公司还表示,经公司自查,康得集团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共占用公司175.57亿元。
公司表示,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ST康得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康得集团的出资金额为35.41亿元人民币。由于康得集团占用公司款项远远大于其实际出资额,康得集团已实质构成了股东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12条规定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康得集团已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公司有权根据《 *ST康得公司章程》对其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因此,*ST康得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康得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后相应限制其权利是具备法律依据的,未超越董事会职权。
公司还认为,公司董事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结合公司章程明确赋予其的权力及负有的义务,决定对公司占款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后限制其股东权利是充分且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