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大额未披露关联交易的处罚继续发酵,继广西证监局警告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也随之而来。
近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对柳化股份及其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柳化股份及控股子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柳化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期间发生额约11.8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近90%, 8月31日的期末余额为1.52亿元,其中2015年3月2日资金占用余额达到最高为4.93亿元。前述资金占用资金本息迟至2015年12月15日才全部归还。”
因上述事项,柳化股份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柳化股份未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内部监督无效、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柳化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另经上交所查明,“2014年柳化股份与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曾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柳化股份、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已因该违规事项被上交所的通报批评,但违规各方并未引以为戒,2015年度再次发生前述违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实际上,今年3月,柳化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是因为隐瞒了与柳化集团、柳化控股等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今年12月16日,广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 “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6万元、4500万元、45027.25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 、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广西证监局作出的处罚是“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对于2014年犯错,2015年继续犯错的柳化股份,上交所决定“对柳化股份及时任董事长覃永强、副董事长(兼柳化控股、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柳化股份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柳化股份时任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时任监事庞邦永、陆有汉、王伟英、林波、韦伟予以监管关注。”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表示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