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300087)3月9日午间发布公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中新融泽、中新融鑫和中新睿银在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期间,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2759.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1%。其中,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87.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2 月 26 日,中新融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1272.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2%。
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荃银高科股票达到 5%时,未及时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在完成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增持股份达公司总股本的 3.71%。
据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