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002628)周三晚间公告称,公司股东李勤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与《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李勤于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700.06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达5.02%;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4日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699.94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5.02%增至10.04%,增加了5.02%;2016年1月21日到1月26日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700.9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10.04%增至15.06%,增加了5.02%。证监会表示,李勤在增持成都路桥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成都路桥的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证监会指出,对上述行为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强化规范意识,严格规范股东行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另外,证监会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李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88.3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达20.06%,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2016年3月2日,李勤编制并通知成都路桥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未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顾问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盖章、签字,并载明财务顾问有关意见和声明,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证监会责令公司股东李勤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并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等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