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首批索赔案已开庭 原被告均有调解意向

  记者近日获悉,首批起诉上市公司华锐风电索赔的股民维权案件,已于3月2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而之前的2月23日法院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在原告席就座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两位律师均作为四名股票投资人的代理人出庭对抗华锐风电华锐风电方面除了派出律师出庭外,还有多名公司员工参加了旁听。

  华锐风电承认虚假陈述,但认罚不认赔

  面对投资人提出的赔偿炒股损失的诉求,华锐风电表示公司行为确属证券虚假陈述,证监会已经认定华锐风电存在2011年年报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事实,华锐风电认可证监会定性并接受处罚。但公司同时认为华锐风电虚假陈述的信息不重大,虚假陈述行为对公司的股价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在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期间,华锐风电的股价走势与大盘指数及同行业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同时,华锐风电认为投资者的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行业风险、公司经营风险等因素所致,不是由华锐风电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因此否认上市公司造假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无需向四名原告赔偿损失。

  恶意造假证监会顶级处罚

  华锐风电此次遭遇投资者索赔源于公司的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证监会在[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公司前任董事长、总裁韩良俊的安排下,华锐风电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由此对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原告律师臧小丽律师、厉健律师对华锐风电称“违法行为不重大”的狡辩予以驳斥。臧小丽律师认为,华锐风电虚假陈述行为恶劣,数额巨大,当然属于重大事件。首先,从违规性质来看,虚增利润是所有虚假陈述案件中性质最恶劣的违规行为,上市公司的业绩及财务数据是投资者是否投资的主要依据,如果投资人事先知道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试问哪位投资人敢拿着自己的真金白银去高价买造假股呢?其二,从违规金额来说,华锐风电201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高达2.7亿元,也就是说超过三分之一的利润都是靠造假来的。如此巨额的造假金额难道还说不重大吗? 另外,从中国证监会的惩处结果来看也可印证华锐风电的虚增利润行为的恶劣程度,中国证监会华锐风电处以6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且还对前任董事长、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人韩良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主管部门,这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惩处的最高权限。臧小丽律师由此认为,华锐风电违规不仅重大,而且算是最严重的虚假陈述了!

  厉健律师表示同意臧小丽律师上述意见,并且作出补充:证监会已对华锐风电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是依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起诉索赔的。因此,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无须再对“重大性”进行审查。证监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自然满足了重大性标准。另外,厉健律师还对华锐风电认为“会计差错是华锐风电自查自纠主动披露的,是公司对收入确认的理解偏差造成的,并无主动造假的主观恶意”的说法予以反驳,厉健律师指出:华锐风电造假行为是积极主动所为,目的是粉饰上市首年业绩,证监会认定华锐风电提前确认收入是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所为,并非理解上的错误。证监会处罚决定书里有华锐风电“有预谋、有策划、系统性、有组织、大比例的财务舞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等表述,足以说明被告行为的恶劣性和危害程度。

  原被告均有调解意向但尚未提出调解方案

  在本次股民索赔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就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的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臧小丽律师表示: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这些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不过,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虚假陈述事实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及基准日这三个重要日期的观点竟然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股民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601558),且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造成的亏损,法律上很可能会被认定该损失与华锐风电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该由华锐风电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结束之前,原被告均向法庭作出了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时间关系,双方尚未提出实质性的调解方案。

  另据悉,华锐风电因为涉嫌违规第二次遭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次立案调查公告时间是2014年1月13日,目前,尚不清楚华锐风电因何事违规又被证监会调查,一旦调查结果并出具处罚华锐风电还存在遭受其他投资者巨额索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