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一年多的拖延,友利控股(000584)投资者索赔案的管辖权终于落定,此前具有管辖权争议的结论性意见在友利控股2015年年报中得以完整体现。《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维权的诉讼时效6月28日就将过期。
管辖权异议争了一年
友利控股在2015年年报中称,马喜斌、陈光华、 汪小英、谢作光共计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6年3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成民管初字第298号、第297号、第299号和第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四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友利控股同时称,本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友利控股首次披露上述四位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却早在2015年7月22日,当日披露的诉讼公告,与年报披露的起诉人数、姓名均相同,标的也均为158.7万。
为何投资者起诉后管辖权异议经历了近一年之久?同样作为友利控股索赔案中投资者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一般管辖权异议出裁定的法定时间为一个月,至于为何出现一年之久,并不清楚。”
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实际上,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一开始并没有选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是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且2015年年报公告显示,确实有一位投资者已经获得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友利控股向投资者赔偿2.88万元,但友利控股表示不服,并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确实已经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友利控股方面的上诉状,根据法院的传票,二审将于6月27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前述获得胜诉投资者的代理人许峰律师称,除了前述一审获得胜诉的案件,上个月由许峰律师代理的一位来自广州的投资者向友利控股索赔58万余元的案件也已经完成所有庭审程序,因为双方有大概的调解意向,法院暂时没有判决。而就在6月6日,另外一位投资者的索赔案件也已经在南京中院开庭结束。
《投资快报》记者综合梳理公开信息发现,目前提起索赔的友利控股投资者索赔案,标的已经超过220万。相关律师介绍认为,如果各方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差异不大,最终这些提起索赔的案件获得赔偿并无太大意外。但可惜的是,提起索赔的投资者非常少,友利控股投资者索赔案的两年诉讼时效到2016年6月28日却将届满。
股民曲折的起诉之路
友利控股信披显示,2014年6月28日,友利控股公告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四川证监局查明,友利控股的违法事实主要为:
2012年,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有限公司与友利控股的关联方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交换承兑汇票1650.83万元,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46 万元,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共计8452.29 万元,占友利控股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165290.07万元)的 5.11%。对上述关联交易,友利控股没有按照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就在被处罚当年的2014年10月,友利控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公司名称由“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了“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也由四川变更到了江苏省江阴市。
此后投资者兵分两路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友利控股,要求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起诉的时候还是要尽量选择好起诉的法院,否则有些时间就白白浪费了,也很可能影响到索赔的进度。”许峰律师介绍称,投资者起诉当时,友利控股的住所地已经在江苏江阴,所以由江苏省政府所在地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正确的。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虽然管辖问题解决了,但该管辖权异议的拖延也导致了更多在观望的投资者没有及时提起维权诉讼,许峰律师认为,本来在2013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友利控股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友利控股股票就可以起诉获赔,但从2014年6月28日友利控股公告被证监会处罚起算,到今年6月28日诉讼时效就将届满,超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将失去获赔机会,目前来看,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几乎大多数友利控股投资者都将失去这一机会。
许峰表示,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的今天,如何让投资者有效的知道哪些上市公司可以起诉,哪些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已经获得胜诉将显得非常重要。